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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启示录

时间:2014-01-02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现阶段培育和发展
  家庭农场的难点
  中国家庭农场刚刚起步,培育和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目前,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中,大量的农民尤其是青壮年农民到城市务工就业,这是个历史性的机遇。当然也要清醒地看到,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面临着诸多条件限制和困难障碍:
  第一点,从前提条件讲,土地适度集聚必须与二三产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相适应,不能人为超越。
  家庭农场的发展壮大,必须以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村土地资源大量释放为基本前提。只有一家一户的小农流转出承包地成为可能,才具备家庭农场集聚土地的条件。而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是一个长期过程,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又不平衡,这就决定了建立家庭农场制度的长期性、艰巨性。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必须从中国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各地实际出发,科学把握条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特别是要防止拔苗助长,一哄而上,一哄而散。
  第二点,从发展基础讲,人多地少等基本国情农情决定了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扩大的艰难性。
  一方面,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这种艰难性。即使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耕地的规模为100亩,我们的耕地是18.5亿亩,从中可以估算我们大概需要1850万户农户,但我们现在大概有2.4亿左右的农户,这就会使得约2亿的农户的就业难以落实。另一方面,农户承包耕地数量少,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其大部分土地资源必须依靠租赁的方式获得,这也决定了中国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是租地农场。从国外经验看,租地农场发展面临两方面的约束,一是租金负担重,影响农场的投入能力;二是租期稳定难,影响农场投入的积极性。这也是人多地少的东亚国家家庭农场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第三点,从自身特性讲,家庭农场人才匮乏,融资能力弱,自我发展能力差。
  发展现代农业,既需要较高经营管理水平,也需要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而中国的家庭农场,绝大多数发源于传统的承包农户,经营者的文化水平总体较低,也缺乏技术水平高、经营管理能力强的人才资源。它们的资本积累主要依靠经营农业收入的剩余,其资本筹集主要依靠家庭关系。因此,从家庭农场的自身特性讲,除非得到政府的强力扶持,否则其发展壮大将是一个缓慢过程。
  第四点,从外部环境讲,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是影响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相对于其他规模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的主要优势是能够在种养环节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生产效率。而在面对市场进行农资购买、农产品销售等交易时,家庭农场必须依托合作社、专业协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才能获得较高的市场交易地位,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但是,当前中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并不充分,家庭农场在专业生产中迫切需要的农机、植保、购销等服务供给不足,成为其发展壮大的重要制约因素。
  几个误区:
  目前,各地发展家庭农场的积极性很高,但认识上还存在一些误区。一些地方盲目追求家庭农场的数量,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一个经营主体同时挂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技术协会四块牌子的情况等等。这些倾向如果得不到及时纠正,可能使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步入误区,偏离健康发展轨道。
  现阶段,要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通过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正确引导家庭农场发展:
  一是避免行政推动。家庭农场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一种好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发展家庭农场要坚持引导而不强迫,支持而不包办,更不能定任务、下指标、搞翻拍,一哄而上。
  二是因地制宜探索发展模式。支持各地根据资源禀赋、农业传统、现代化水平,合理确定家庭农场的适宜规模,防止一刀切。
  三是制定阶段性扶持政策。针对家庭农场发展的不同阶段,确定扶持政策重点。在发展初期,着力帮助家庭农场解决信贷担保、基础设施、土地流转、设施用地等问题;在成长成熟阶段,着力帮助解决质量安全、品牌建设等问题。
  四是注重不同经营主体扶持政策的协调。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功能不同、各有优势,它们是互补关系,而非取代关系,应当因地制宜,协调发展。
  (一)由谁来办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的内涵特征决定了家庭农场的经营者要具有农村户籍。从长远讲,应当以职业而非户籍为标准来确认家庭农场经营者,但考虑到中国农村居民数量庞大,二三产业吸纳劳动力有限等现实情况,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我们倾向于明确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备农业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业部提出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的目的是对其进行更好的扶持,明确扶持的对象和范围。城市的工商资本或城市居民到农场兴办家庭农场,考虑到资本的强势力量,而农民却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所以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着扶持政策的导向和社会价值取向,且还要坚持比较严格的标准。实际上,中央并不反对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投资农业,也明确要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但它是公司制的农场,不应认定为家庭农场,不应该和家庭农场享有同等待遇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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