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畜牧动态 > 规范标准 > 文章

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

时间:2012-12-21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5.2 消毒
    各饲养场、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严格的卫生(消毒)管理制度。禽舍、禽场环境、用具、饮水等应进行定期严格消毒;养禽场出入口处应设置消毒池,内置有效消毒剂。
    5.3 免疫
    国家对新城疫实施全面免疫政策。免疫按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
    所用疫苗必须是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新城疫疫苗。
    5.4 监测
    5.4.1 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5.4.2 监测方法
    未免疫区域: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结合病原学监测。
    已免疫区域:以病原学监测为主,结合血清学监测。
    5.4.3 监测对象:鸡、火鸡、鹅、鹌鹑、鸽、鸭等易感禽类。
    5.4.4 监测范围和比例
    5.4.4.1 对所有原种、曾祖代、祖代和父母代养禽场,及商品代养禽场每年要进行两次监测;散养禽不定期抽检。
    5.4.4.2 血清学监测:原种、曾祖代、祖代和父母代种禽场的监测,每批次按照0.1%的比例采样;有出口任务的规模养殖场,每批次按照0.5%比例进行监测;商品代养禽场,每批次(群)按照0.05%的比例进行监测。每批次(群)监测数量不得少于20 份。
    饲养场(户)可参照上述比例进行检测。
    5.4.4.3 病原学监测:每群采10 只以上禽的气管和泄殖腔棉拭子,放在同一容器内,混合为一个样品进行检测。
    5.4.4.3 监测预警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5.4.4.5 监测结果处理
    监测结果要及时汇总,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5.5 检疫
    5.5.1 按照GB16550执行。
    5.5.2 国内异地引入种禽及精液、种蛋时,应取得原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合格证明。到达引入地后,种禽必须隔离饲养21 天以上,并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从国外引入种禽及精液、种蛋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控制和消灭标准
    6.1 免疫无新城疫区
    6.1.1 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6.1.2 有定期和快速(详实)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6.1.3 该区域在过去3年内未发生过新城疫。
    6.1.4 该区域和缓冲带实施强制免疫,免疫密度100%,所用疫苗必须符合国家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弱毒  疫苗(ICPI小于或等于0.4)或灭活疫苗。
    6.1.5 该区域和缓冲带须具有运行有效的监测体系,过去3年内实施疫病和免疫效果监测,未检出ICPI大于0.4的病原,免疫效果确实。
    6.1.6 若免疫无疫区内发生新城疫时,在具备有效的疫情监测条件下,对最后一例病禽扑杀后6个月,方可重新申请免疫无新城疫区。
    6.1.7 所有的报告、记录等材料详实、准确和齐全。
    6.2 非免疫无新城疫区
    6.2.1 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6.2.2 有定期和快速(详实)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6.2.3 在过去3年内没有发生过新城疫,并且在过去6个月内,没有进行过免疫接种;另外,该地区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免疫接种过的禽类。
    6.2.4 在该区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和监测带,过去3年内实施疫病监测,未检出ICPI大于0.4的病原或新城疫 HI试验滴度小于23。
    6.2.5 当发生疫情后,重新达到无疫区须做到:采取扑杀措施及血清学监测情况下最后一例病例被扑杀3个月后,或采取扑杀措施、血清学监测及紧急免疫情况下最后一只免疫禽被屠宰 后6个月后重新执行(认定),并达到6.2.3、6.2.4的规定。
    6.2.6 所有的报告、记录等材料详实、准确和齐全。

     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附件).rar (点击下载)

上一篇:猪瘟防治技术规范

下一篇:传染性法氏囊病防治技术规范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