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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

时间:2012-12-17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农业部 - 小 + 大

    2.6 结果判定
    2.6.1 临床怀疑病例
    符合流行病学特点和临床指标2.2.1,且至少符合其他临床指标或病理指标之一的;
    非免疫禽符合流行病学特点和临床指标2.2.1且符合血清学指标之一的。
    2.6.2 疑似病例
    临床怀疑病例且符合病原学指标2.5.1、2.5.2、2.5.3之一。
    2.6.3 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且符合病原学指标2.5.4或2.5.5。
    3 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或了解可疑疫情情况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采集样品,符合2.6.1规定的,确认为临床怀疑疫情;
    3.3 确认为临床怀疑疫情的,应在2个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立即将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疑似诊断;
    3.4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为疑似疫情的,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经确认后,应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4个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3.5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4 疫情处置
    4.1 临床怀疑疫情的处置
    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禽类、禽类产品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附件8)。
    4.2 疑似疫情的处置
    当确认为疑似疫情时,扑杀疑似禽群,对扑杀禽、病死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对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进行彻底消毒,限制发病场(户)周边3公里的家禽及其产品移动(见附件9、10)。
    4.3 确诊疫情的处置
    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4.3.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划为疫区。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3.2 封锁
    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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