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 FMD)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以偶蹄动物为主的急性、热性、高度传染性疫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传染病,我国规定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预防、控制和扑灭口蹄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口蹄疫疫情确认、疫情处置、疫情监测、免疫、检疫监督的操作程序、技术标准及保障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口蹄疫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2.1 诊断指标 2.1.1 流行病学特点 2.1.1.1 偶蹄动物,包括牛科动物(牛、瘤牛、水牛、牦牛)、绵羊、山羊、猪及所有野生反刍和猪科动物均易感,驼科动物(骆驼、单峰骆驼、美洲驼、美洲骆马)易感性较低。 2.1.1.2 传染源主要为潜伏期感染及临床发病动物。感染动物呼出物、唾液、粪便、尿液、乳、精液及肉和副产品均可带毒。康复期动物可带毒。 2.1.1.3 易感动物可通过呼吸道、消化道、生殖道和伤口感染病毒,通常以直接或间接接触(飞沫等)方式传播,或通过人或犬、蝇、蜱、鸟等动物媒介,或经车辆、器具等被污染物传播。如果环境气候适宜,病毒可随风远距离传播。 2.1.2 临床症状 2.1.2.1 牛呆立流涎,猪卧地不起,羊跛行; 2.1.2.2 唇部、舌面、齿龈、鼻镜、蹄踵、蹄叉、乳房等部位出现水泡; 2.1.2.3 发病后期,水泡破溃、结痂,严重者蹄壳脱落,恢复期可见瘢痕、新生蹄甲; 2.1.2.4 传播速度快,发病率高;成年动物死亡率低,幼畜常突然死亡且死亡率高,仔猪常成窝死亡。 2.1.3 病理变化 2.1.3.1消化道可见水泡、溃疡; 2.1.3.2幼畜可见骨骼肌、心肌表面出现灰白色条纹,形色酷似虎斑。 2.1.4 病原学检测 2.1.4.1 间接夹心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检测阳性(ELISA OIE 标准方法 附件一); 2.1.4.2 RT-PCR试验,检测阳性(采用国家确认的方法); 2.1.4.3 反向间接血凝试验(RIHA),检测阳性(附件二); 2.1.4.4 病毒分离,鉴定阳性。 2.1.5 血清学检测 2.1.5.1中和试验,抗体阳性; 2.1.5.2液相阻断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抗体阳性; 2.1.5.3非结构蛋白ELISA检测感染抗体阳性; 2.1.5.4 正向间接血凝试验(IHA),抗体阳性(附件三)。 2.2 结果判定 2.2.1 疑似口蹄疫病例 符合该病的流行病学特点和临床诊断或病理诊断指标之一,即可定为疑似口蹄疫病例。 2.2.2 确诊口蹄疫病例 疑似口蹄疫病例,病原学检测方法任何一项阳性,可判定为确诊口蹄疫病例; 疑似口蹄疫病例,在不能获得病原学检测样本的情况下,未免疫家畜血清抗体检测阳性或免疫家畜非结构蛋白抗体ELISA检测阳性,可判定为确诊口蹄疫病例。 2.3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畜上述临床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赴现场进行核实。 2.3.1 疑似疫情的报告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有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和病理诊断。确认为疑似口蹄疫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诊断为疑似口蹄疫病例时,采集病料(附件四),并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要时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 2.3.2 确诊疫情的报告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为口蹄疫疫情时,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兽医管理部门在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为口蹄疫疫情时,应立即通知疫情发生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报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诊断新血清型口蹄疫疫情时,将样本送至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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