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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养殖业兽药安全使用关键控制点

时间:2010-08-09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四、肉鸡
  允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中收载的营养类、矿物类和维生素类药。
  兽药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使用抗球虫药应以轮换或穿梭方式使用,以免产生抗药性。
  限制使用某些人畜共用药,主要是青霉素类和喹诺酮类的一些药物。例如注射用青霉素钾、氨苄青霉素、诺氟沙星等。
  禁止使用影响动物生殖的激素类或其他具有激素作用的物质及催眠镇静类药物。例如苯甲酸雌二醇、安定等。
  肉鸡在饲养过程中预防和治疗疾病,必须在兽医指导下使用抗菌药和抗寄生虫药。应严格遵守规定的作用与用途、给药途径、使用剂量、疗程和休药期。
  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和治疗药物时应注意配伍禁忌。例如:莫能菌素钠预混剂主要用于鸡球虫病,使用时禁止与泰妙菌素、竹桃霉素并用,搅拌配料时禁止与人的皮肤、眼睛接触,休药期5天。盐霉素钠预混剂主要用于鸡球虫病和促进畜禽生长,使用时禁止与泰妙菌素、竹桃霉素并用。
  肉鸡养殖场(户)使用的兽药(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应首选已取得(兽药GMP合格证)企业(车间)生产的产品。
  在使用中药散剂时要注意看说明书上的主要成分,禁止使用含有喹乙醇的中药。
  禁止使用呋喃唑酮。
  五、蛋鸡
  对饲养环境、禽舍和器具进行消毒时,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如苯酚、煤酚、间苯二酚。产蛋期禁用酚类、醛类消毒剂。
  在兽医指导下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的常量、微量元素补充药、营养药、电解质补充药、维生素类药和助消化药。
  治疗药物须凭兽医处方购买,在兽医指导下使用,如甲磺酸达氟沙星溶液、硫氰酸红霉素可溶性粉等兽药。
  产蛋期允许在兽医指导下使用治疗药物,但治疗期间所产鸡蛋不得供人类食用。
  禁止在整个产蛋期鸡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在饲料中长期添加药物。禁止使用激素类或其他有激素作用的物质及催眠镇静类药物。
  使用恩诺沙星可溶性粉治疗细菌性疾病和支原体感染时,避免与四环素、大环内酯类(如红霉素)抗生素合用;避免与含铁、镁、铝药物同服。
  六、生猪
  允许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喹乙醇预混剂用于猪促生长,禁用于体重超过35千克的猪,休药期35天。
  使用抗菌药和抗寄生虫药时要注意药物配伍禁忌。例如:延胡索酸泰妙菌素预混剂用于治疗猪支原体肺炎和嗜血杆菌胸膜肺炎,使用时避免接触眼及皮肤;禁止与莫能菌素、盐霉素等聚醚类抗生素混合使用。
  禁止使用β-兴奋剂类: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禁止使用氯霉素及其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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