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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酵饲料管理规定

时间:2026-07-07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编者按】为加强发酵饲料质量安全管理,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2026年6月4日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发酵饲料管理规定》,以1027号公告发布,2026年12月1日施行。全文如下。

发酵饲料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发酵饲料,是指以降解饲料原料中大分子物质、消除或减少抗营养因子等有毒有害物质、提高原料饲用价值等为目的,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微生物菌种(株)或者同时使用酶制剂等,对《饲料原料目录》原料列表中除9(陆生动物产品及其副产品)、10(鱼、其它水生生物及其副产品)外的原料或者原料混合物进行发酵处理所获得的产品。发酵饲料按照单一饲料品种进行管理。

第二条 申请从事发酵饲料生产的企业,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发酵饲料生产。

第三条 从事发酵饲料生产的企业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生物技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发酵饲料生产技术、设施设备和过程控制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四条 生产发酵饲料的发酵车间应当单独设立。发酵设施设备不得与生产其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设施设备共用。发酵饲料生产设施设备、工艺和生产环境应当满足安全卫生要求。

第五条 发酵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参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对发酵所用微生物菌种或菌株、发酵原料、发酵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发酵饲料原料与成品贮存运输等进行质量控制,并制定管理制度,实现发酵饲料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发酵饲料生产企业所用微生物生产菌株,应当在有相应保藏资质的饲用微生物标准菌种(菌株)保藏机构进行备案保藏。发酵饲料生产企业所用微生物菌剂(含菌粉、菌液等剂型)为外购的,应当购买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微生物饲料添加剂产品。

第六条 申请从事发酵饲料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和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相关管理制度文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检验仪器设备明细表应当填写满足所有用于发酵的饲料原料和发酵饲料产品的主成分、《饲料原料目录》中强制性标识要求所列项目和执行标准中出厂检验规定的项目所需的检验仪器,以及微生物检验所需的检验仪器。

(二)产品标准中应当规定产品质量标志物及检测方法。

(三)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还应当包括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的发酵饲料生产所用微生物菌种鉴定及菌株安全性评价报告原件,以及有相应保藏资质的饲用微生物标准菌种(菌株)保藏机构出具的生产菌株备案保藏证明材料原件。

第七条 发酵饲料标签应当符合《饲料标签》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一种饲料原料为主要发酵基质生产的发酵饲料产品,产品名称以用于发酵的饲料原料品种命名,并在原料品种名称前标注“发酵”字样。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原料发酵生产的产品,产品名称标注“发酵饲料”字样,并用括号注明发酵原料中占比前两位的原料品种名称,以原料所占质量比例降序排序。原料品种名称应当与《饲料原料目录》一致。

(二)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中的项目应当包括水分、pH值、粗蛋白质、粗纤维以及《饲料原料目录》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志物等强制性标识项目。

(三)原料组成应当标示用于发酵的所有饲料原料品种,名称应当与《饲料原料目录》一致,并以原料所占质量比例降序排列。

(四)应当标示生产菌株信息,包括用于发酵生产的所有生产菌种名称(包括中文名称及拉丁学名)、菌株编号及饲用微生物标准菌种(菌株)保藏机构的备案保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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