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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河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时间:2025-06-13    点击: 次    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四)结果报送。承担省级检测任务机构应用省监管平台开展抽样并及时上传检测结果。省农安局指导省级检测机构每季度按时限要求将监测信息和分析报告上传至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平台。分析报告包括监测区域、监测环节等基本情况,禁限用药物、常规药物残留、违禁添加物质检出率、超标率结果对比,原因分析和对策措施建议等。省级监测结果信息由省厅按照相关程序统一发布,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及各承检机构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相关信息。

(五)质量复核。为保证工作质量,省厅将指定相关检测机构承担质量复核工作。质量复核包括现场检查和样品复检两种方式,复检样品比例为抽检样品总数的2%左右,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各地监测

(一)监测选点。监测区域应覆盖辖区所有县(市、区),尽可能覆盖到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和流通等环节的各类主体,监测种植、养殖农户比例不低于 30%。坚持随机抽样,不固定选择抽样地点。各地国家和省市级产业集群、农业园区、区域公用品牌和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直供学校农产品生产主体、衡沧高品质蔬菜产业示范区等重点单位要全覆盖监测。对于连续抽检合格的生产主体,可通过信用监管降低抽检频次。除重点问题品种外,同一品种在同一生产周期内不得重复抽检同一主体。

(二)监测品种。大宗食用农产品实现全覆盖监测,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特色小宗食用农产品品种目录并开展监测。结合辖区产业特点,重点对韭菜、芹菜、豇豆、禽蛋、猪肉、牛肉、羊肉、鲫鱼、大口黑鲈等问题隐患较大的品种加大监测力度,重点品种数量不低于上一年。各地有豇豆、芹菜种植和重点水产品养殖的地区,都要将其作为风险监测的必检品种,特色小宗品种开展专项监测,主产季节加大监测频次,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三)监测数量。各市定量检测总量达 2 批次/千人,通过“双认证”的县级质检机构,自行开展定量检测数量不得少于全年总任务量的 50%。

(四)监测参数。各地要逐步扩大监测参数覆盖面,根据近年来监测掌握的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类:一是时有检出的禁止使用的农药和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二是限制使用的药物;三是检出次数多、残留易超标的批准使用药物;四是实际生产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和具有膨大果实功效的化学农药(氯吡脲、噻苯隆)等。根据监测对象可兼顾重金属、生物毒素等参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检测参数应包含所检产品主要风险参数。

(五)检测方法。监测工作可参考执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细则》要求,采用现行有效国家和行业标准方法或指定方法,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判定。

(六)加强速测应用。坚持快速检测与定量检测相结合方式开展风险排查,积极推进精准速测,提升县和乡镇基层快速检测能力,指导农业生产企业、基地开展自检,省级项目配备的速测设备应全部与省平台联网,充分发挥快速检测质量把关作用。

三、结果运用

(一)跟踪处置问题产品。生产环节检出不合格样品的,坚持随检随报随转原则,及时开展溯源处置和监督抽查,依法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市场环节检出不合格样品,应及时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并对该类产品加大生产环节抽检力度,排查问题隐患,举一反三加强监管。

(二)开展风险会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适时召开会商会,针对本级监测结果和上级通报情况,查找监管工作薄弱环节,提出防控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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