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范围限制使用的兽药 十 | 部分范围限制使用的兽药 | 2020年版《中国兽药典》规定 | 1 | 二硝托胺预混剂 | (1) 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 (2)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 2 | 三氯苯达唑片 三氯苯达唑颗粒 | (1)产乳供人食用的牛、羊,在泌乳期不得使用。 | 3 | 马度米星铵预混剂 | (1) 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 (2) 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 4 | 双甲脒溶液 | (1)产乳供人食用的家畜,在泌乳期不得使用;产蜜供人食用的蜜蜂, 在流蜜期不得使用。 | 5 | 卡巴匹林钙粉 |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 6 | 甲砜霉素粉 |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 7 | 吉他霉素片、酒石酸吉他霉素可溶性粉、吉他霉素预混剂 |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 8 | 地克珠利预混剂 |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 9 | 伊维菌素 | (1)产乳供人食用的羊,在泌乳期不得使用。 | 10 | 芬苯达唑片、粉 | (1)供食用的马不得使用。 | 11 | 氯唑西林 | 产犊前42日内不得使用。 | 12 | 阿司匹林 | (1)产乳供人食用的牛,在泌乳期不得使用。 | 13 | 阿莫西林可溶性粉 | (1)产蛋供人食用的禽,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 14 | 注射用青霉素钠 | (1)产蛋供人食用的禽,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 15 | 注射用青霉素钾 | (1)产蛋供人食用的禽,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 16 | 氟苯尼考粉 |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 17 | 氟苯尼考注射液 |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 18 | 氟苯尼考溶液 |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 19 | 癸氧喹酯 |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 20 | 盐酸大观霉素可溶性粉 |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 21 | 盐酸左旋咪唑 | (1)产蛋供人食用的禽,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 22 | 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噁啉预混剂 |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 23 | 盐酸氯苯胍 |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 24 | 盐霉素预混剂 |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 25 | 恩诺沙星片、粉、溶液 | (1)产蛋供人食用的禽,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 26 | 酒石酸泰乐菌素可溶性粉 | (1)产蛋供人食用的禽,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 27 | 替米考星注射液、溶液 | (1)产乳供人食用的牛,在泌乳期不得使用 | 28 | 硫氰酸红霉素可溶性粉 | (1)产蛋供人食用的禽,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 29 | 硫酸安普霉素可溶性粉 |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 30 | 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 |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 31 | 硫酸黏菌素可溶性粉 |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 32 | 氯羟吡啶预混剂 |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 33 | 奥芬达唑片 | (1)产乳供人食用的牛、羊,在泌乳期不得使用。 (2)供食用的马禁用。 | 34 | 碘醚柳胺混悬液 | (1)产乳供人食用的牛、羊,在泌乳期不得使用。 | 35 | 盐酸赛拉嗪注射液 | (1)产乳供人食用的牛、羊,在泌乳期不得使用。 | 36 | 复方磺胺氯达嗪钠粉 |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 37 | 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 |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 38 | 磺胺喹噁啉二甲氧苄啶预混剂 |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 39 | 磺胺喹噁啉钠可溶性粉 |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 40 | 磷酸泰乐菌素预混剂 |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 41 | 盐酸多四环素片 | (1)产蛋供人食用的家禽,在产蛋期不得使用;产乳供人食用的牛、 羊,在泌乳期不得使用。 | 42 | 黄体酮注射液 | 产乳供人食用的家畜,在泌乳期不得使用。 | 43 | 盐酸多西环素片 | (1)产蛋供人食用的家禽,在产蛋期不得使用;产乳供人食用的牛、 羊,在泌乳期不得使用。 | 44 | 盐酸氨丙啉乙氨酰胺苯甲酯磺胺喹噁啉预混剂 |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 45 | 盐酸氨丙啉乙氨酰胺苯甲酯预混剂 |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 附注: 1、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1650-2019。标准于2020-04-01实施。 2、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23年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的增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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