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产品安全 > 安全生产 > 文章

《禁限用兽药名录》2025版

时间:2025-04-29    点击: 次    来源:国际畜牧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部分范围限制使用的兽药

十    

部分范围限制使用的兽药

2020年版《中国兽药典》规定

1

二硝托胺预混剂


(1) 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

(2)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2

三氯苯达唑片

三氯苯达唑颗粒

(1)产乳供人食用的牛、羊,在泌乳期不得使用。

3

马度米星铵预混剂

(1) 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

(2) 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4

双甲脒溶液

(1)产乳供人食用的家畜,在泌乳期不得使用;产蜜供人食用的蜜蜂,

在流蜜期不得使用。

5

卡巴匹林钙粉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6

甲砜霉素粉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7

吉他霉素片、酒石酸吉他霉素可溶性粉、吉他霉素预混剂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8

地克珠利预混剂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9

伊维菌素

(1)产乳供人食用的羊,在泌乳期不得使用。

10

芬苯达唑片、粉

(1)供食用的马不得使用。

11

氯唑西林

产犊前42日内不得使用。

12

阿司匹林

(1)产乳供人食用的牛,在泌乳期不得使用。

13

阿莫西林可溶性粉

(1)产蛋供人食用的禽,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14

注射用青霉素钠

(1)产蛋供人食用的禽,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15

注射用青霉素钾

(1)产蛋供人食用的禽,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16

氟苯尼考粉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17

氟苯尼考注射液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18

氟苯尼考溶液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19

癸氧喹酯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20

盐酸大观霉素可溶性粉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21

盐酸左旋咪唑

(1)产蛋供人食用的禽,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22

盐酸氨丙啉乙氧酰胺苯甲酯磺胺喹噁啉预混剂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23

盐酸氯苯胍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24

盐霉素预混剂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25

恩诺沙星片、粉、溶液

(1)产蛋供人食用的禽,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26

酒石酸泰乐菌素可溶性粉

(1)产蛋供人食用的禽,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27

替米考星注射液、溶液

(1)产乳供人食用的牛,在泌乳期不得使用

28

硫氰酸红霉素可溶性粉

(1)产蛋供人食用的禽,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29

硫酸安普霉素可溶性粉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30

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31

硫酸黏菌素可溶性粉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32

氯羟吡啶预混剂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33

奥芬达唑片

(1)产乳供人食用的牛、羊,在泌乳期不得使用。

(2)供食用的马禁用。

34

碘醚柳胺混悬液

(1)产乳供人食用的牛、羊,在泌乳期不得使用。

35

盐酸赛拉嗪注射液

(1)产乳供人食用的牛、羊,在泌乳期不得使用。

36

复方磺胺氯达嗪钠粉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37

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38

磺胺喹噁啉二甲氧苄啶预混剂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39

磺胺喹噁啉钠可溶性粉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40

磷酸泰乐菌素预混剂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41

盐酸多四环素片

(1)产蛋供人食用的家禽,在产蛋期不得使用;产乳供人食用的牛、

羊,在泌乳期不得使用。

42

黄体酮注射液

产乳供人食用的家畜,在泌乳期不得使用。

43

盐酸多西环素片

(1)产蛋供人食用的家禽,在产蛋期不得使用;产乳供人食用的牛、

羊,在泌乳期不得使用。

44

盐酸氨丙啉乙氨酰胺苯甲酯磺胺喹噁啉预混剂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45

盐酸氨丙啉乙氨酰胺苯甲酯预混剂

(1)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

附注:

1、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1650-2019。标准于2020-04-01实施。

2、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23年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的增补版。

上一篇:养殖场安全生产制度

下一篇:没有了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