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畜牧动态 > 规范标准 > 文章

汛期保障屠宰环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3-08-16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畜牧兽医局 - 小 + 大

近期,全国部分地方发生强降雨、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出现畜禽因灾死亡情形。畜禽屠宰环节是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关口,为避免灾后出现重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事件,现提出以下技术和工作措施:

(一)加强入厂查验。屠宰企业要建立健全畜禽入厂查验登记制度,严格查验畜禽产地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和健康状况,如实记录屠宰畜禽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接受委托屠宰的畜禽屠宰企业,要主动与委托者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做好入厂查验和记录。严禁淹死病死畜禽以及不明原因死亡畜禽入厂屠宰加工。

(二)强化检疫检验。驻场官方兽医要依法履行检疫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开展屠宰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屠宰企业要严格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未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厂。发现生产的畜禽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责令企业停止屠宰,召回已经销售的畜禽产品。

(三)落实清洗消毒。屠宰企业要做好汛期清洗消毒工作,坚持每日生产结束后对厂区环境、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无害化处理设施和病死畜禽暂存点等重点区域,以及畜禽卸载台(区)、屠宰设备、运输车辆、屠宰器具等重点设施设备进行彻底清洗消毒,防止蚊蝇、老鼠和细菌滋生,确保环境卫生。遭受洪涝灾害的屠宰企业,应制定紧急清洗消毒方案,对全厂区进行严格消毒,严防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传播。

(四)落实无害化处理。屠宰企业要严格落实病死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将不明原因死亡畜禽、经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按要求应召回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如实记录处理结果。“问题”畜禽及其产品不得出厂。采用委托方式开展无害化处理的,在汛期应要求受委托企业及时清运,做到“日日清”。

(五)加强产品储运管理。屠宰企业运输畜禽产品要使用专用的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应当根据产品类型和特点保持适宜的温度。对未能及时出售或者运出的畜禽产品,应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防止发生腐败变质。

(六)强化监督执法。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重点区域监督执法力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严查重处私屠滥宰、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七)做好产销衔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受灾地区实际情况,及时搭建“产销平台”,指导屠宰企业及时发布需求和收购信息,组织协调养殖场(户)与屠宰企业对接,帮助受灾屠宰企业恢复生产。积极协调交通运输部门,保障畜禽及其产品物流畅通、市场有效供应。

上一篇:洪涝灾区动物防疫技术指南 (2023年版)

下一篇:炭疽防控技术要点(第一版)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