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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时间:2020-10-15    点击: 次    来源:邢台发布    作者: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小 + 大

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2020年7月28日邢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9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章 免疫与登记

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五章 收容、领养与经营规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救援、导盲等特种犬,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主城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禁限结合。养犬管理遵循养犬人自律、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扰乱社会秩序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备案和年检,无主犬送交收容,捕捉流浪犬、捕杀狂犬,依法查处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查处养犬妨害城市管理以及影响市容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狂犬病的免疫,核发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犬只收容和对疫犬、疑似疫犬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养犬人对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监测、预防、控制犬只疫情,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疫情信息;犬只检疫、防疫和诊疗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采购、储存、注射。并负责犬只伤人救治、狂犬病人抢救治疗,人狂犬病疫情监测和卫生宣传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

财政、发改、行政审批、生态环境、交通、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狂犬病强制免疫、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和犬只经营活动排查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行使养犬管理行政执法权。

第九条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有关养犬管理和养犬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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