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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

时间:2020-02-11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畜牧兽医局 - 小 + 大

2020年2月10日农业农村部印发《2020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0】7号),全文如下。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0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 
为切实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和风险监测工作,提高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2020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遵循突出重点、强化预警、固本清源、扶优打劣的要求,按照“双随机”原则,强化高风险重点产品监管和抽检。重点抽检兽药生产经营问题较多、诚信较差企业的产品,抽检时应提高样品覆盖面,覆盖尽可能多的标称生产企业。 
二、任务分工 
2020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省级监督抽检,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具体承担。二是部级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部级监督抽检包括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和部级跟踪检验2项活动,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承担,部级跟踪检验由中监所及符合要求的兽药检验机构具体承担。部级风险监测由农业农村部购买服务的兽药检验机构具体承担。 
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计划要求,制定省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疑似假兽药和检验不合格产品标称生产企业的跟踪抽样;负责对假兽药和不合格兽药产品的查处工作。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承担所在地监督抽检产品的检验工作。中监所负责组织对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担单位开展检测项目能力考核。 
三、总体要求 
(一)省级监督抽检。各省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明确抽样和检验责任,强化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各省组织监督抽检时,抽检对象要涵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兽药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抽检时,重点抽取非辖区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各省承担的监督抽检任务数量见附录1。兽用抗菌药抽检比例不得低于40%;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批数应占总数的3%~10%,消毒剂兽药产品抽检比例不低于3%,上述产品的主产区、主销区以及用量较大的地区可适当增加抽检比例;2020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指定兽药品种(见附录2)的抽检数量应不少于全年抽检批数的20%;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省(市)在进口兽药通关时加大对进口兽药的监督抽检力度。各地要将监督抽检结果按时报送中监所。 
(二)部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1.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重点抽检强制免疫用疫苗、近5年未被抽检的企业、未开展过监督检验的品种、涉嫌违法改变制苗用菌(毒)种以及上年度列入监督抽检通报的产品,抽样应覆盖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加强非洲猪瘟诊断试剂盒检验、猪用生物制品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和禽用活疫苗外源病毒检验等监督检验。进一步增加抽检品种,逐步做到所有兽用生物制品品种全覆盖。 
2.部级风险监测。农业农村部购买服务的兽药检验机构从兽药经营企业(包括互联网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买兽药产品开展风险监测,监测范围覆盖全国主要畜禽养殖大省。承担单位应保证抽样区域的覆盖性。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抽样区域不少于3个地级市,每个地级市抽样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少于10个,如有互联网经营企业则相应减少被抽样单位数量。 
3.部级跟踪检验。中监所根据省级监督抽检结果、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结果、部级风险监测结果、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对疑似假兽药、检验不合格产品的标称生产企业开展跟踪检验;同时,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部级跟踪检验应覆盖部分近3年产品未被抽检过的兽药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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