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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6-20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兽医局 - 小 + 大

2018年6月15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并规定1999年10月发布的《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农牧发[1999]18号)同时废止。此前对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工作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全文如下。

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管理,提升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我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报告和通报工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和报告工作。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负责收集境外动物疫情信息,开展动物疫病预警分析工作。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承担相关动物疫病确诊、分析和报告等工作。

二、疫情报告

动物疫情报告实行快报、月报和年报。

(一)快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快报:

1.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

2.发生新发动物疫病或新传入动物疫病;  

3.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发生规定动物疫病;

4.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动物疫病的寄主范围、致病性以及病原学特征等发生重大变化;

6.动物发生不明原因急性发病、大量死亡;

7. 我部规定需要快报的其他情形。

符合快报规定情形,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确认后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至我部兽医局。

快报应当包括基础信息、疫情概况、疫点情况、疫区及受威胁区情况、流行病学信息、控制措施、诊断方法及结果、疫点位置及经纬度、疫情处置进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等内容。

进行快报后,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每周进行后续报告;疫情被排除或解除封锁、撤销疫区,应当进行最终报告。后续报告和最终报告按快报程序上报。

(二)月报和年报

县级以上地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每月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进行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次月5日前通过动物疫情信息管理系统将上月汇总的动物疫情逐级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汇总分析结果报我部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于2月15日前将上年度汇总分析结果报我部兽医局。

月报、年报包括动物种类、疫病名称、疫情县数、疫点数、疫区内易感动物存栏数、发病数、病死数、扑杀与无害化处理数、急宰数、紧急免疫数、治疗数等内容。

三、疫病确诊与疫情认定

疑似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采集或接收病料及其相关样品,并按要求将病料样品送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有关防治技术规范进行诊断,无法确诊的,应当将病料样品送相关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能够确诊的,应当将病料样品送相关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作进一步病原分析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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