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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免疫抗体监测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时间:2013-07-14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检测免疫动物抗体水平,是检验免疫效果,掌握疫情动态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动物的免疫抗体水平,可以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提供权威和科学的依据。实际工作中,开展免疫抗体监测,面临很多困难,这些问题可能是各地区都共同存在的,现归纳起来,并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养殖户对抗体监测工作不理解,普遍持抵触情绪,检测样品采集难
    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现在是受广大养殖户欢迎的,是顺理成章的事,各地只有极个别的拒免户,做做思想工作也能主动实施免疫。但是,抗体监测工作却没那么简单,大多数养殖户对抗体监测不理解,不支持,更不配合。他们这样的原因大体有三:
    一是不明白抗体监测是怎么回事儿,理解不了抗体监测的意义,这种情形的在养殖户中不占少数。认为该打的针都打了,就应该可以了,没有必要还要兴师动众抽血。
    二是相当一部分养殖户认为采血会对动物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会因为采血引起疾病发生,而坚决拒绝监测。他们认为,采血后,动物会不爱采食,抵抗力下降,发生疾病的危险增加,甚至坚信采血的不良影响会立竿见影。
    三是出于对自己饲养动物的爱护,不忍目睹绑定、采血时,动物的挣扎、嚎叫,尤其是当操作人员技术不够娴熟,采血时间长、操作不甚规范,有出血等现象时,养殖户的抵触情绪加剧。
    基层群体对免疫抗体监测工作的认识不够
    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坚持“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原则,防疫工作已经逐步深入人心。但是抗体监测,并非如此。乡镇及村干部一般认为,免疫抗体监测工作只是业务部门的事,与他们无关,或者,他们对采血监测动物抗体的具体意义,没什么深刻的认识。因此,不能像开展防疫工作那样,对业务部门采集血样过程中,群众的拒绝、阻挠行为,进行有效劝阻和解释,不能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另外,部分村防疫员对抗体监测工作也认识不足,有认识也上升不到一定的高度,对他们来说,这是又费力又麻烦,还没什么实际意义的事儿。他们认为,只要一针一针都打好了,免疫认真做就可以了,没必要那么复杂,而且,他们还有其他的担心,一旦检测抗体不合格,不管什么原因,都是对他们防疫工作成果的直接否定,因此,从内心不愿意开展抗体监测工作。
    基层单位工作负担加重,疲于开展抗体监测工作
    许多基层单位没有实验室,抗体监测工作主要由各乡镇动监所采集血样,送至市疾控中心帮忙化验,近几年,抗体监测任务不断加剧,各乡镇动监所去年又赋予了畜产品安全监察的职能,成立了畜产品安全检测实验室,承担的任务越来越繁重,开展免疫抗体监测工作,不仅要加大对专门人员的培训,提高采血技术水平,同时对于大中型动物,还要增加绑定人员,共同规范操作,以免发生受伤事件。因此,开展这项工作有时显得力不从心。
    开展抗体监测的经费不足
    开展免疫抗体监测,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要求很强的工作,需要多人配合,也需要车辆、相关耗材、防护用品等设备设施,同时个人也要做好防护,由于监测抗体也是一项繁重而艰巨的任务,也应该给予防疫人员一定的工作补助,目前,大部分地区没有这部分经费。
    综上所述,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通过宣传,使广大养殖户甚至全社会都能充分认识免疫抗体监测的重要意义及在养殖生产中的重要作用,使免疫抗体监测工作深入人心,争取这项工作得到全社会的支持与配合。这样,才能保证动物免疫抗体监测工作顺利开展。血样能按要求采集,这样检测的结果才有代表性,才能真实反映某个地或某区域、某养殖场(户)的动物防疫质量。
    二是加强人员培训,尤其是加大基层防疫人员培训力度。不仅仅是只重抗体监测人员采血技术水平上的提高,还要努力解决好他们思想认识的误区。要让他们知道,监测抗体水平,不仅能有效掌握免疫质量,疫情动态如何,还能对疫病诊断、免疫程序是否合理等提供科学参数,同时,也要让他们了解,免疫抗体监测重要意义,免疫抗体不合格,可能有多方面的因素,找出问题所在,着力解决,能更好地开展防疫工作。
    三是加大对免疫抗体监测经费投入。抗体监测工作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积极向政府申请,将这部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好让基层单位人力物力充足。
    四是积极落实好各项养殖惠民政策,同时建立抗体监测补偿机制。落实好各项国家养殖惠民政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带动养殖户,提高他们的积极性,支持和配合动监办开展监测工作。
    同时,政府及业务部门应积极探讨,建立起对监测单位的资金补偿机制,这样,既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养殖户的抵触情绪,也减轻了基层单位和防疫员的工作压力,提高主动性和积极性,更好地完成免疫抗体监测工作。
    五是积极宣传法律法规,提高百姓的认识。各相关单位,应积极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1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违反此规定,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可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依法对违反行为单位处1000以上10000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50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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