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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

时间:2012-12-17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2.4 疫情确认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确诊结果,确认口蹄疫疫情。
    3 疫情处置
    3.1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
    3.1.1疫点 为发病畜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的牧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以病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3.1.2 疫区 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内的区域。
    3.1.3 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
    在疫区、受威胁区划分时,应考虑所在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河流、山脉等)。
    3.2 疑似疫情的处置
    对疫点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畜产品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3.3 确诊疫情处置
    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3.3.1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
    3.3.2 对疫点采取的措施
    3.3.2.1 扑杀疫点内所有病畜及同群易感畜,并对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附件五);
    3.3.2.2对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附件六);
    3.3.2.3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附件七);
    3.3.2.4 对发病前14天售出的家畜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并做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3.3.3 对疫区采取的措施
    3.3.3.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3.3.3.2 所有易感畜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3.3.3.3 关闭家畜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活畜进出疫区及产品运出疫区;
    3.3.3.4对交通工具、畜舍及用具、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3.3.3.5对易感家畜进行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3.3.3.6 必要时,可对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3.3.4对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3.3.4.1 最后一次免疫超过一个月的所有易感畜,进行一次紧急强化免疫;
    3.3.4.2 加强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3.3.5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按照口蹄疫流行病学调查规范,对疫情进行追踪溯源、扩散风险分析(附件八)。
    3.3.6解除封锁
    3.3.6.1封锁解除的条件
    口蹄疫疫情解除的条件:疫点内最后1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连续观察至少14天,没有新发病例;疫区、受威胁区紧急免疫接种完成;疫点经终末消毒;疫情监测阴性。
    新血清型口蹄疫疫情解除的条件:疫点内最后1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连续观察至少14天没有新发病例;疫区、受威胁区紧急免疫接种完成;疫点经终末消毒;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结果为阴性。
    3.3.6.2解除封锁的程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上述条件审验合格后,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必要时由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验收。 
    4 疫情监测
    4.1 监测主体: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4.2 监测方法:临床观察、实验室检测及流行病学调查。
    4.3 监测对象:以牛、羊、猪为主,必要时对其他动物监测。
    4.4 监测的范围
    4.4.1 养殖场户、散养畜,交易市场、屠宰厂(场)、异地调入的活畜及产品。
    4.4.2对种畜场、边境、隔离场、近期发生疫情及疫情频发等高风险区域的家畜进行重点监测。
    监测方案按照当年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工作安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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