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贵州省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

日期:07-29 作者:佚名- 小 + 大

【案例警示】生产加工并在网络平台异地销售食品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熟制食品在贮存和运输等环节对温度、贮存环境有特殊要求,无证生产经营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本案例警示广大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要严守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底线,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四:贵定县某干货店无证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7日,黔南州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监督抽检时,发现某干货店售卖的单冻凤爪过氧化氢检测值为9.65,检测结果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有效期,存在无证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无证经营行为和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警示广大食品经营从业者,必须持证合法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证是食品经营的法定凭证,有效期届满前务必及时办理延续手续,严禁许可证过期后擅自经营,杜绝无证经营行为。食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定期核查所售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禁止采购销售不合格、过期、变质食品,切实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望谟县某货车司机运输销售来源不明、无标签标识、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牛肚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在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中,黔西南州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望谟县公安局执法时发现,当事人李某货车内载有来源不明、无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经查,李某货车内载有的肉类为牛肚,共380件,总重8.67吨,货值43.35万元。李某现场不能提供进货单据、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证明文件,存在涉嫌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扣押。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违法犯罪行为移送至望谟县公安局。

【案例警示】当事人货车内载有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证明文件的肉类,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本案例警示广大肉类产品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要严守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底线,严禁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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