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淮安市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

日期:06-25 作者:佚名- 小 + 大

2026年1月29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涉案牛肉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肉品经营户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6年5月8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辖区某肉品经营户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猪肉无检验检疫戳印,现场无法提供检验检疫票据凭证。经查,当事人从批发市场购进猪肉时未查验检验检疫戳印,也未索要进货凭证、检验检疫票据等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2026年5月8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涉案猪肉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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