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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它既是《动物防疫法》明确的一项旨在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管理的法律制度,也是《行政许可法》确认的许可类行政执法行为。 动物检疫可以说是我国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起源和基础。在社会深刻转型变革的新形势下,应该深化对动物检疫内涵、法理、趋势及功能等方面的认知,为谋划和设计动物检疫工作布局奠定理论基础。 一、动物检疫的国际定义 关于“检疫”一词,目前国际上有两种定义解释:一种是侧重于隔离和封锁的检疫(Quarantine),另一种侧重于监督和检查的检疫(Inspection)。 国际规则中的检疫定义。即“Quarantin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中关于检疫的定义是,指活动物及动物产品在兽医当局的监督下完全保持隔离,不与其他动物直接或间接接触,以便进行一段时间的观察,必要时也要进行实验室检验和治疗。在动物源性产品国际贸易中,这种定义属于WTO的国际规则,贸易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国际通行作法中的检疫定义。即“Inspection”,它属于监督和检查的解释,即对动物及其产品或其它货物进行检查、检验和监测(主要是列入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监测合格的),证明其符合健康和卫生条件,由官方兽医签发动物卫生证书。各国实施的国内屠宰检疫和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均属于这种类型。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条件主要为:来自非疫区或列入国家或地方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并经监测合格的,特定动物疫病经实验室检验合格的、经临床检查健康、经屠宰检疫合格和其他动物卫生信息符合规定的,官方兽医即可依据上述监测、检验、检查和检疫结论,签发相关动物卫生证书。 二、我国动物检疫的法理定性 动物检疫是《行政许可法》确认的许可类行政执法行为。《行政许可法》第12条明确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值此可以求证动物检疫是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动物检疫是对动物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限制或禁止的解除。许可以法律限制或禁止为前提,是对法律限制或禁止的解除。未经动物检疫而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是《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事项,是违法行为,违者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解除这种禁止必须由畜主(货主)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实提供动物、动物产品具备检疫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官方兽医鉴定审核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才会具备《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合法条件。 三、动物检疫的行为过程分析 动物检疫是由畜主(货主)申报和官方兽医审核决定两方面行为构成。畜主(货主)提出申报检疫是动物检疫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是畜主(货主)在从事动物、动物产品屠宰、经营、运输之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畜主(货主)申报检疫应把握三个方面:一是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前申报;二是必须如实填写动物检疫申报单,明确提出动物、动物产品的用途,到达目的地等意思表示;三是要提供动物、动物产品符合动物检疫许可条件和标准的有关信息证明材料。这些信息材料是证明养殖(生产)出来的动物、动物产品是健康安全的关键,也是养殖者、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官方兽医审核决定由申报受理、审核查证(如查验免疫证明、健康证明、消毒证明、动物疫病及抗体检测证明、其他实验室检测证明等)、验物鉴定(临床健康检查、检查淋巴、肌肉、内脏等组织器官和特定部位)等行为构成。官方兽医根据上述行为的结果,才能作出具有出法律效力的动物检疫行政许可行为。分析动物检疫的行为构成有助于对动物检疫的实施过程、工作机制进行重新考量和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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