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视野

美国对进口农食产品是如何管理的?

日期:11-27 作者:佚名- 小 + 大

美国是全球最大农产品进口国,2024年农产品进口额达2465亿美元。作为全球农产品技术标准的重要引领者之一,美国是如何对进口农食产品进行有效监管,来保护消费者和动植物安全的?

PART.01 法律体系:历史悠久、覆盖全面

美国农食产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在相对系统全面的法律基础之上。美国食品安全立法起步早,1906年出台的《食品与药品法》和《联邦肉类检验法》是其开端。历经百年发展,形成了以《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为核心,由《联邦肉类检验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以及2011年出台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等数十部专项法律法规组成的庞大体系。

PART.02 监管机构:分工明确、相互协作

基于产品类别的机构分工。美国采用“以产品品种为主、监管环节为辅”的监管模式,相关职责主要由三个联邦部门承担。美国健康与人类服务部(DHHS)下属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负责除肉类、禽类和部分蛋制品之外的几乎所有食品的安全监管,监管的食品总量约占美国消费量的80%。美国农业部(USDA)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专门负责肉类、禽类和蛋制品的安全、标签和包装,并在生产过程中实施严格的驻场检查制度。环境保护署(EPA)负责制定农药残留限量和饮用水安全标准。这种按产品类别划分职责的模式,能较好避免职能交叉和推诿扯皮。此外,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和农业市场服务局(AMS)分别负责预防、控制动植物疫病,以及提供农产品分级、检验和市场营销服务,也为进口农产品安全保驾护航。

各执行部门间多种协作机制。USDA和FDA签署了协调与合作协议以提高监管和运营效率。FDA于2015年发布《农产品安全法规》,政策重点从应对食源性疾病疫情转移到基于风险的预防性控制上,规定了农作物种植、采收、包装和存储等各个环节的最低要求。基于该法规,FDA不定期检查农产品生产者,确保其符合法规要求。USDA于2018年修订良好农业规范(GAP)标准,从而与FDA《农产品安全法规》的要求保持一致,农民可以将GAP认证作为额外工具,向买家证明其符合《农产品安全法规》。由此可见,USDA和FDA通过农产品自愿性认证与强制性监督检查达成紧密协作。这种协作使生产者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经营活动如何与FDA的监管要求保持一致,也避免FDA和USDA在特定作物安全方面的重复监管,节约了监管资源。

PART.03 监管措施:环环相扣,预防为主

美国对进口农食产品的监管是一个贯穿进口前、进口时和进口后的动态连续过程。

进口前:风险前置管理

在食品抵达国境前,美国通过多项制度将风险管控关口前移。具体包括:食品设施注册。要求向美国出口食品的国内外企业必须向FDA注册,以便在发生问题时能快速溯源。进口食品预通知。要求进口商在食品运抵前提前向FDA申报产品信息,以便FDA进行风险评估并决定是否查验。等效性审查制度。对于肉类、禽类等高风险产品,出口国的整个监管体系必须先经过FSIS的评估,确认其安全水平与美国“等效”后,该国的产品才具备出口资格。这是一种系统层面的准入壁垒。

进口时:精准拦截与风险管控

在口岸,监管措施具有高度的针对性和效率,并力求节约成本。措施包括:进口预警与自动扣留。这是美国对进口农食产品监管的一项特色措施,也是FDA的核心监管工具。FDA会根据历史数据、情报等信息发布“进口预警”,对来自特定国家或生产商的高风险产品实施“自动扣留”。这些产品在入境时无需经过实质检验即可被扣留,进口商需自费提供检测合格证明才能放行。这一机制实现了快速拦截,并将监管成本转嫁给责任方。抽样检测与拒绝入境。FDA会审查预先申报的信息、企业注册状态等文件,根据产品的风险等级、出口国的监管水平、企业的合规历史等因素,决定是否进行实物查验和抽样检测。对查验不合格的产品,FDA会拒绝其入境,并要求在限期内退运或销毁。

进口后:市场闭环监管

产品进入市场后,监管仍在持续。主要手段包括:市场抽查与追溯。FDA会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持续抽查。一旦发现问题,可以借助完善的记录要求,迅速追溯至源头。召回制度。美国建立了以企业自愿召回为主、强制召回为补充的快速召回机制。若进口产品在国内引发安全事件,FDA可迅速启动召回,并通知海关在48小时内暂停同类产品入境,形成监管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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