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5年版)

日期:07-01 作者:佚名- 小 + 大

全国所有省份的省、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Ⅱ级响应

发生疫情省份的省、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农业农村部加强对发生疫情省份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开展疫情处置,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

3.Ⅲ级响应

发生疫情的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发生疫情地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开展疫情处置,并向有关地区通报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Ⅳ级响应

发生疫情或检出阳性样品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控工作。

市(地)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四)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农业农村部或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三、应急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其划定与疫点划定相同)实施严格的隔离、监控,并对该场点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移动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运载工具、有关设施设备等,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屠宰加工、经营场所发生疑似疫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开展追溯追踪等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影响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划定,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划定。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相关场所生物安全防护水平、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家禽免疫情况、野禽分布与活动范围等情况,以及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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