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定性问题 问: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认定问题 答:以猪肉、马肉等其他肉类为原料,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后冒充驴肉制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第3.1条“不应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应移送公安机关。 此外,以鸡肉、鸭肉、猪肉、马肉等为原料生产、加工、制作后冒充羊肉、牛肉等肉类或肉类制品,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二、以猪肉冒充酱牛肉进行销售的违法认定问题 问:总局《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中,对于以猪肉为原料、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后冒充牛肉等肉类制品被认定为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若是超市存在购进酱猪肉冒充酱牛肉进行销售的行为,无法确认其中是否添加了食品添加剂,应该按照《产品质量法》中“以假充真”进行处罚,还是按照《食品安全法》中的“掺假掺杂”进行处罚? 答: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以猪肉冒充牛肉,应当用《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定性为掺杂掺假严厉查处。 三、烧烤店以羊肉风味猪肉串冒充羊肉进行销售的违法认定问题 问:总局《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中,对于以猪肉为原料、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后冒充牛肉等肉类制品被认定为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请问在烧烤店以羊肉风味猪肉串冒充羊肉串进行销售的行为,羊肉风味猪肉串外包装标签配料表为猪肉、羊脂肪;但在点菜单和销售给消费者均为羊肉串,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商品虚假宣传”进行处罚,还是按照《食品安全法》中的“掺假掺杂”进行处罚? 答:一、如果餐馆购进预包装食品,食品标签标注羊肉味肉串并写清楚配料为猪肉、羊脂肪,但是餐馆菜单上写羊肉串,直接按羊肉串销售,餐馆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建议用消法、反法结合属地裁量规定处理;二、如果餐馆购进鸭肉泡了羊油自己串成肉串卖,餐馆菜单上写羊肉串,属于生产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建议用《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结合裁量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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