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最高法发布两起家畜粪污处理查处典型判例

日期:06-09 作者:章勇- 小 + 大

六五环境日当天,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2024年审结的环境资源审判案件中,遴选出5件集中反映环境资源审判新发展新举措的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案例,作为2024年度典型案例,与《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4)》年度报告同时发布。其中,涉及两起畜牧养殖废弃物处理查处的典型案例:一起系依法惩治偷排养殖污水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另一起促推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具体案情如下:

1.某养殖合作社、张某伦污染环境案——依法严格追究偷排养殖污水污染环境犯罪,司法助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2022年3月,某养殖合作社在生猪养殖期间未有效运行污染处理设施,在法定代表人张某伦的许可和安排下,通过私挖粪污储存池、私设管道的方式,利用养猪场附近的喀斯特地形,多次直接排放未经处理且严重超标的养殖粪水,排放的养殖粪水通过溶洞、渗坑,流入地下水系,三次污染饮用水水源,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数月。为恢复取水,某水务公司采取应急取水措施,重新安装水泵、敷设输水管道等。本案污染环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60万余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养殖合作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多次直接向自然界排放未经处理的生猪养殖粪水等有害物质,导致有害物质经地下水系统污染饮用水水源,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公私财产损失160万余元,情节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张某伦系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参与实施违法排污,情节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处某养殖合作社罚金40万元,张某伦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偷排养殖污水污染环境犯罪,司法助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一些畜禽养殖企业为压缩粪水处理成本,以非法排放的方式进行处理,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影响公众健康。本案某养殖合作社的非法排污行为,直接导致周边村镇生产生活用水停供,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准确认定公私财产损失数额,依法定罪量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饮水安全和美好人居环境的期待,对保障民生、助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2.某牧业公司与某生物质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生动践行民法典绿色条款,实现资源有效循环利用

【基本案情】

2021年,某牧业公司与某生物质能公司签订《牛粪销售合同》,约定由某牧业公司每月向某生物质能公司提供干牛粪用以发电。2023年6月起,某生物质能公司以场地改造施工为由拒绝收货,造成本应供应该公司的7000余吨牛粪露天堆积。同年8月,某生物质能公司以某牧业公司提供的牛粪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某牧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生物质能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某生物质能公司以某牧业公司供货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无法使用为由,反诉请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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