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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防控生物安全手册

时间:2019-03-03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者:佚名 - 小 + 大

4.2 屠宰企业所有产品、物品仓储出库、入库及流向、使用都应有详细记录。

4.3 除虫灭害工作应有相应的记录。

4.4 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章 应急管理要点(五关注)

为规范规模生猪屠宰企业应急处置行为,提高其对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应急管理能力,特制定本要点。

1.紧急处置措施要求

1.1 疑似疫情的处置

1.1.1 屠宰企业在收猪时发现异常生猪,或者有怀疑非洲猪瘟症状的生猪,应及时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不得让生猪进厂,并并采集病料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1.1.2 在待宰圈发现生猪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同一待宰圈生猪上线屠宰;在屠宰线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屠宰活动,并采集病料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1.1.3 在每批生猪屠宰后,对暂储血液进行抽样并检测非洲猪瘟病毒。

1.1.4 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规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并及时将阳性样品送所在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确诊)。

1.1.5 禁止生猪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等待确诊结果。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1.2 确诊疫情的处置

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2.应急处置紧急消毒要求

在生猪入厂前、待宰圈或屠宰过程中发现疑似或者非洲猪瘟疫情,或产品出厂检测到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后,应实施以下消毒措施。

2.1 消毒前准备

2.1.1 清理厂区内的废弃物、垃圾等,并集中存放。

2.1.2 所有物品消毒前不得移出厂区。

2.1.3 配备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防护用品(如连体防护服、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2.2 选择合适的消毒药品

酚类消毒剂、含氯消毒剂(次氯酸盐、二氯化氢)、过氧乙酸、季铵盐、碱类(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戊二醛、酒精和碘化物等消毒药品。

2.3 消毒

厂区、车辆、车间、仓库、冷库、设备、工器具、人员及物品等消毒参照第七章。

2.4 消毒频率

每天消毒3-5次,连续7天,随后每天消毒1次,直至解除封锁。

3.解除封锁措施要求

所有染疫或同群生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48小时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4.记录要求

对疫情处理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归档。

4.1 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发布的封锁令、各项通知、公告等。

4.2 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物资调配、疫情排查、实验室诊断等记录。

4.3 疫情溯源追踪相关记录,屠宰企业生猪调入、生猪产品和副产品流向、生产加工、储存、无害化处理、运输车辆和密切接触人员的行动轨迹等相关记录。

4.4 所有记录应准确、规范并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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