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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动物禁用兽药及禁用鱼药

时间:2025-12-19    点击: 次    来源:农财宝典    作者:佚名 - 小 + 大

1、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11类)

(1)兴奋剂类: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酯及制剂;

(2)性激素类:己烯雌酚及其盐、酯及制剂;

(3)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

(4)氯霉素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及制剂;

(5)氨苯砜及制剂;

(6)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和呋喃妥因及其盐、酯及制剂;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及制剂;

(7)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及制剂;

(8)催眠、镇静类:安眠酮及制剂;

(9)硝基咪唑类:替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10)喹噁啉类:卡巴氧及其盐、酯及制剂;

(11)抗生素类:万古霉素及其盐、酯及制剂。

2、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用作杀虫剂、清塘剂、抗菌或杀螺剂的兽药(9类)

(1)林丹(丙体六六六);

(2)毒杀芬(氯化烯);

(3)呋喃丹(克百威);

(4)杀虫脒(克死螨);

(5)酒石酸锑钾;

(6)锥虫胂胺;

(7)孔雀石绿;

(8)五氯酚酸钠;

(9)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吡啶基醋酸汞。

3、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用作促生长的兽药(3类)

(1)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酯及制剂;

(2)催眠、镇静类:氯丙嗪、地西泮(安定)及其盐、酯及其制剂;

(3)硝基咪唑类: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4、禁用于水生食品动物用作杀虫剂的兽药(1类)

(1)双甲脒。

5、其它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

5.1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5类40种)

(1)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盐酴多巴胺、西巴特罗、硫酸特布他林。

(2)性激素: 己烯雌酚、雌二醇、戊酸雌二醇、苯甲酸雌二醇、氯烯雌醚(Chlorotriansene)、炔诺醇、炔诺醚(Quinestml)、醋酸氯地孕酮、左炔诺孕酮、炔诺酮、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促卵泡生长激素(尿促性素主要含卵泡刺激FSHT和黄体生成素LH)。

(3)蛋白同化激素:碘化酷蛋白、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

(4)精神药品:(盐酸)氯丙嗪、盐酸异丙嗪、安定(地西泮)、苯巴比妥、苯巴比妥钠、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钠、利血平、艾司唑仑、甲丙氨脂、咪达唑仑、硝西泮、奥沙西泮、匹莫林、三唑仑、唑吡旦、其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5)各种抗生素滤渣:该类物质是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因含有微量抗生素成分,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后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但对养殖业的危害很大,一是容易引起耐药性,二是由于未做安全性试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5.2 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其各种制剂。

自2015年12月31日起,停止生产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其各种制剂,涉及的相关企业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同时注销。之前生产的产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可以流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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