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31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第四十九条【执法辅助用房管理】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配置行政办公用房,根据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配置问询室、调解室、听证室、会议室、物证室、罚没收缴扣押物品仓库等执法辅助用房。 第五十条【执法信息平台使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案,实现信息共享。鼓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使用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在线办理案件。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要求将本机构和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查办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等信息上传到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十一条【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规定明确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配发范围、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提高配发标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制式服装胸牌号码应当与其持有的执法证件编号一致。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和标志,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帽徽、臂章、肩章等标志;退休的,应当交回帽徽、臂章、肩章等所有标志。 第五十二条【执法标识管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统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标识的通知》要求,规范使用执法标识。 第五十三条【罚缴分离】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将收费及罚没收入与部门或者个人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责任落实】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落实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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