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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21-12-10    点击: 次    来源: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的管理,强化外省入豫动物调运监管,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传入传播,保障我省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跨省份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38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动物指定通道建设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1〕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以下简称“指定通道检查站”)的管理。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指定通道检查站的布局调整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省动物检疫总站承担指定通道检查站的业务指导工作。
有关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分别对辖区内指定通道检查站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属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日常运行管理。
第四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的主要职责任务:
(一)信息登记。对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进行登记、汇总。
(二)查证验物。按照动物疫病防控有关规定,对进入(过境)河南省的动物开展监督检查,查验相关证明,检查运输的动物及运输车辆。对符合规定的,在“河南智慧兽医云平台”或手机客户端“豫牧通”录入信息后签章放行。
(三)疫情报告。发现染疫动物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四)依法处置。发现不符合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及时移交所在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发现非法运输珍危、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运输病死畜禽、伪造动物检疫证明等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五)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动物防疫任务。
第五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按照《河南省动物指定通道建设方案》要求,建设与监督检查工作相适应的查验申报场所、业务用房等设施,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监督检查和应急等设备物资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条件允许的,应在相关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第六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在醒目位置公示设站依据、主管机关、工作职责、检查程序和内容、处罚依据及上岗人员情况,以及省市县三级的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前方应设立明显的提示标志,引导运输动物车辆驶入查验场地接受监督检查。提示标志前置距离按照《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配备与监督检查工作量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掌握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政治素质高、责任意识强、业务素质精。指定通道检查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每站不少于9名,每班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实行值班组长负责制。
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人员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派驻并上报市级、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备案管理。
第九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持工作证上岗,做到严格履职、热情服务。
第十条 属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工作程序、内务管理、交接班等相关工作制度,严明工作纪律,公开办事程序。要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 属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指定通道检查站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置。要积极与同级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建立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及时通报偷逃、绕行、冲关等情况,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建立值班日志,规范做好交接班记录、检查不合格动物及车辆处置记录、案件移交记录等,并妥善保存,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第十三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按时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送月报表以及半年、全年工作情况。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定期汇总指定通道有关情况,报同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对入豫动物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拦截检查其他任何车辆,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要严格遵守治理公路“三乱”有关规定,严厉禁止乱罚款、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省、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指定通道检查站开展监督指导。省级每年不少于1次,市级每半年不少于1次,县级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十六条 加强指定通道检查站的公共财政保障,满足工作需要。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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