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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县级兽医机构效能评估指标体系

时间:2021-05-06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第三章  监管与检疫能力

3-1动物卫生监督

A养殖监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养殖环节实施监督管理的能力。

能力等级

1.仅对种畜禽场和规模养殖场(简称:“两场")实施监管。

2.未建立养殖场(户)分级管理制度,有监管记录。

3.对养殖场(户)实施分级管理,监管记录完整。

4.督促养殖场(户)落实生物安全措施,主动加强动物防疫设施建设,监管记录详实。

5.确保“两场”周边生物安全措施落地,监督检查记录、整改落实记录等实现电子化管理。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

4.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督查的函(农明字(2018)第34号)

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规模化猪场和种猪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农办收(2018)52号)

B调运监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调运畜禽实施监管的能力

能力等级

1.未落实备禽调运监管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制度。

2落实畜禽从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禁运监管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

3.落实畜禽调运监管和畜禽经纪人监管,严格跨区域运输车辆备案管理。

4.督促落实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制度,建立畜禽调运台账和相关记录并可追溯。

5.完善畜禽调运监管和运输车辆监管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农业农村部关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29号)。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63号)。

4.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

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治非洲猪瘟加强生猪移动监管的通知(农办医(2018)38号)。

3-2动物检疫

A产地检疫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产地检疫能力。

能力等级

1.未设置检疫申报点,未开展产地检疫工作。

2.设置检疫申报点,有专职人员开展产地检疫工作,但产地检疫不规范,相关记录不完整。

3.设置检疫申报点,官方兽医按照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出栏畜禽查看档案资料、进行临床健康检查,相关记录齐全详实。

4.合理设置检疫申报点,官方兽医规范出具动物检疫证明,落实非洲猪瘟或H7N9流感建立检测出证制度,实现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化出证,相关记录完整规范。

5.实现动物检疫电子出证信息的区域间互联互通,能有计划的通过培训、检疫比武等手段持续提升检疫能力。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3.有关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4.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

5.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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