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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县级兽医机构效能评估指标体系

时间:2021-05-06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 小 + 大


C兽药监管

县级兽医机构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管的能力。

能力等级

1.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

2.能够按照要求,办理兽药经营许可。

3.能够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4.建立运行兽药信息化监管系统。

5.定期对兽药监管系统进行审核,并在必要时予以更新。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2.《兽药管理条例》。

3.《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5.《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6.《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

7.《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

D兽医执业管理

县级兽医机构管理兽医从业行为的权力和能力

能力等级

1.对兽医从业行为监管不到位,执业兽医从业未注册、备案。

2.开展执业兽医执业注册和备案等工作,对执业兽医从业行为和动物诊疗机构进行依法监管。

3.执业兽医管理规范,依法依规管理乡村兽医、动物诊疗机构,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开展兽医人员从业监管。

4.规范管理执业兽医、动物诊疗机构从业行为,执业兽医、动物诊疗机构定期报告上年度执业活动情况。

5.定期对兽医从业行为管理工作进行审核,持续提高执业兽医管理水平。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4.《农业部关于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15号):四、建立健全执业兽医从业管理制度。

E购买服务管理

县级兽医机构在开展动物防疫、动物诊疗、检疫技术性辅助、兽医继续教育、咨询论证等工作时,向相关机构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管理能力。

能力等级

1.没有开展购买服务工作。

2.能够根据工作需要向相关机构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但没有制定购买服务工作计划。

3.制定购买服务工作计划和工作目录,但尚未建立购买兽医服务管理制度。

4.建立购买兽医服务管理制度,能够通过规范兽医服务合同、加强过程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

5.建立购买服务综合评价机制,持续提升购买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章。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3.《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

4.《农业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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