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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动物防疫法》一场关乎人与动物健康的持久战

时间:2021-03-09    点击: 次    来源:新华视点    作者:黄垚、于文静 - 小 + 大

我们从未如此热爱动物,也从未如此害怕疾病。

研究表明,70%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或动物源性食品。除“病从口入”外,从养殖到餐桌,动物经过的无数关口和漫长链条都增加了疫病传播风险。动物防疫也从单纯疫苗注射,拓展到运输、宰杀、贩卖等各个环节……

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这部法律自1997年颁布以来,已经过多次修订。如今,动物防疫不再只是促进养殖业发展的基础,而是和人类健康紧密相关的公共卫生议题。

一、“动疫凶猛”

动物疫病中对人体健康产生直接影响的一类为“人畜共患病”,如我们耳熟能详的布鲁氏菌病、包虫病、血吸虫病、狂犬病等。

数据显示,全世界超过2/3的国家和地区曾报告发生人畜狂犬病疫情,每年因狂犬病致死的人数约7万。在我国,狂犬病死亡人数连续多年位居全国27种法定传染病的前三位。

许多人畜共患病由人接触染疫牲畜及其污染物感染,导致其成为农牧民的健康威胁。根据相关部门2016年的调查,西藏74个县(区)均分布有包虫病,人群平均患病率为1.66%,其中泡型包虫病患者10年内死亡率达94%。北方许多牧区也是布鲁氏菌病高发区。

与疫病抗争多年的经验表明,禽流感、狂犬病等只由动物传染给人的人畜共患病,若仅对易感人群采取防护措施,难以切断病原从动物到人的传播路径。因此,自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强制免疫”就被写入法条——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202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将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等列入其中,并要求这些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

新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也就是说,端上我们餐桌的每一块肉,在养殖阶段就进行了部分疫病免疫,以确保后续环节安全。

近些年,埃博拉、禽流感、猪流感等的出现让人畜共患病变得更加复杂。进化遗传学分析表明,2002-2003年非典暴发期间,人与小型食肉动物之间存在双向传播。2009年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期间,21个国家报告了动物感染病例,大多数在人类疫情暴发后出现。

这种“反向人畜共患病”不仅威胁动物健康甚至生命,病毒混合让人畜共患病变得更加危险。2011年以来,包含人源基因的猪流感病毒就与450多例人畜共患感染有关。

病毒的混合、变异难以琢磨,我们不得不采取更多措施掌握其动向。除强制免疫外,农业农村部的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对非洲猪瘟、动物流感、口蹄疫等10多项疫病进行监测。新动物防疫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预警制度,以便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二、让“囧途”不再

疫病的传播“契机”并不只在于养殖过程中的直接接触,还在后续运输、宰杀的漫长路途。

数据显示,我国已查明疫源的非洲猪瘟疫情中,由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相关人员与车辆带毒传播引发的疫情占比超过六成。

“我们过去通常认为疫病传播只存在于动物活体之间、动物和人之间,或者人与人之间,但近几年出现的新情况,让我们越来越认识到载体传播的严重性。”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任大鹏说。

一直以来,动物防疫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都有相关防疫要求,并明确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运载工具中被污染的物品都需按规定处理。

“如果消杀各环节做得不到位,人和动物再一接触,就很容易造成感染。”任大鹏认为,动物运输因有特殊要求,监管更要从严。

近年来,规模化养殖和定点屠宰等措施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调运,但“现杀现吃”的传统和执念仍在繁荣活禽交易市场。

“从养殖场到市场这一路,动物的呼吸、排泄物等都可能散播病毒,而且宰杀之后被丢弃的动物内脏、污水等又不能马上得到有效处理,在人员密集的地方囤积时间长,危险相对就增加了。”中国农业大学动物科学技术学院教授曹兵海说,目前物流和保鲜技术都已经比较完善,活禽活畜交易的必要性大大降低。

新动物防疫法规定,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具备合规防疫条件,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任大鹏认为,这项规定赋予地方政府一定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平衡好尊重传统与动物防疫二者关系。

无论是对经营场所还是运输工具的防疫要求,都旨在尽可能减少病毒传播、交流和混合的机会,从而降低疫病暴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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