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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专家解读

时间:2020-06-28    点击: 次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时建忠 - 小 + 大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正式公布,是农业农村部及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力举措。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根据《目录》,公布细化到品种级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以下简称《品种名录》)。《目录》、《品种名录》和国家级、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等一系列文件相互衔接,构成了畜禽遗传资源基本的界定、分类体系,对于贯彻落实畜牧法,规范畜牧业监督管理,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目录》发布背景——推动“畜禽”定义达成共识

大众对于牛、羊、猪、鸡等耳熟能详,这些“传统”家养畜禽列入《目录》不存在争议。争论的焦点在于梅花鹿等特种畜禽,它们驯化时间相对较短、表型与野生亲缘种之间的差别不像传统畜禽那样明显,是列入《目录》还是按照野生动物管理,长久未能达成共识。此外,即便是大多数驯化成功的家养畜禽,其原生野生种也在自然界中同时存在,如家猪与野猪、家鸭与野鸭;个别的物种还存在着家养与其野生原种之间的血缘交流。例如,人们有计划地将野牦牛的血缘引入家养牦牛群体,以增大家养牦牛体型,增强其抗病力与抗逆性,这无疑增加了区分家养畜禽和野生动物的难度。

农业农村部及相关部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密集研究,加快推进,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目录》的制定公布工作。《目录》明确了《畜牧法》的适用范围,从科学性、专业性与实践性多维角度确定了家养畜禽与野生动物区分的基本原则,明确了“畜禽”的概念,科学界定了畜禽种类和畜禽品种的关系,既充分考虑了当前我国畜牧业生产实际需求,又统筹兼顾了国内外社会、经济、文化、习俗多元化的要求,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明确“畜禽”概念 确定与野生动物区分原则

一是确定了区分家养畜禽与野生动物的基本原则。全球用于畜牧生产的家畜、家禽全部源于自然界的野生动物,是长期自然选择和人工选育的结果。人类从距今一万多年以前的新石器时代就开始了对野生动物的驯化,逐渐驯化了马、牛、羊、鸡和猪等。鸭、鹅、兔、骆驼、鸽、火鸡、鹌鹑等的驯化始于距今3000年左右,驯化历史相对较短。

首先,家养畜禽经历了较长的驯化时间,完成了驯养(captive)和驯化(domesticate)两个过程。在驯养阶段,人类逐渐了解野生物种的生物学习性,使其能在人工饲养环境下生存并繁衍。驯化阶段,人类根据特定目标对驯养动物进行定向选育,一般要经历上百年的时间。

最后,家养畜禽来源于野生动物,但终究是人类活动的产物,还要满足人类人类生产生活需要。其主要生产性能与野生种相比要有显著提高,经济性状突出,根据不同的饲养习惯和选育方向,可为人类提供大量畜产品或服务。

首先,“畜禽”不是生物学概念,而属于畜牧生产学范畴,并不是所有家养动物都属于畜禽。家养动物成为畜禽,要有稳定的人工选择经济性状,主要在农牧场(户)生产,养殖技术相对成熟,价值链相对完整。

第三,突出确保人的健康安全,建立了相对稳定的产业体系和疫病防控体系。要综合考虑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等风险和传统文化、民族习惯等要素。

三大突出亮点——

本次公布的《目录》,涵盖传统畜禽和特种畜禽两大类33个物种。正式发布前,公开向全社会广泛征集意见。从反馈的情况看,获得了学术界、行业和群众的广泛认可。《目录》具有以下三大突出亮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特种畜禽养殖发展迅猛,产业规模过千亿,已成为我国畜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增加农民收入、满足市场供给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一些贫困地区,特种畜禽养殖成为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将特种畜禽列入《目录》,有效地解决了交叉管理等问题,其良种繁育、疫病防控等工作有章可循,养殖者的利益也将更有保障。

根据家养畜禽与野生动物界定的基本原则和畜禽的定义,某些在民间具有一定饲养规模的动物未列入《目录》。例如,黑天鹅、鸿雁等禽类人工驯养时间短,种源需要从野外采集;果子狸、竹鼠等携带的病原体背景不清,公共卫生安全风险较大;蛇、蛙及昆虫等不属于《畜牧法》管理的家养畜禽(哺乳类和鸟类)范围,不宜列入畜禽目录。总之,通过科学界定,有效防止了通过将野生动物列入《目录》,进而规避《决定》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的要求。

地方品种是指在特定地域、自然经济条件和居民文化背景下,经历长期非计划育种所形成的家养畜禽品种。培育品种是指通过人工选育,主要遗传性状具备一致性和稳定性,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畜禽群体。引入品种是指从国外引进的家养畜禽品种。配套系是指利用不同畜禽品种或种群之间的杂种优势,用于生产商品群体的品种或种群的特定组合。这三类品种各有所长,互为补充。

属于昆虫纲的蜂、蚕没有列入《目录》,但是按照《畜牧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畜牧法》的有关规定,仍由农业农村部门管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将依据《畜牧法》,公布蜂、蚕遗传资源品种名录。

一是组织开展宣传解读。开展系列宣传,组织权威解读,引导社会各界形成广泛共识,科学区分可养可用可食畜禽、可养可用不可食家畜等,增强公众生态保护和公共安全意识,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三是加快自主新品种培育。组织实施新一期的国家畜禽遗传改良计划,聚焦市场需求和畜禽种业发展瓶颈,加大原始创新力度,尽快培育出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畜禽良种,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提供更多优质、安全的畜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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