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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 农业农村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0-03-17    点击: 次    来源:国家发改委    作者:新闻办 - 小 + 大

2020年3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两盒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 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的实施意见

发改农经【2020】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

民营企业是保障猪肉等肉类产品供给的主要力量。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以来,民营企业充分发挥技术、资金、人才等优势,坚持疫病防控和补栏增养“两手抓”,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对促进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发挥了关键作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生猪养殖业受到较大冲击,企业普遍面临物资运输不畅、复工复产困难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生猪生产及民营企业发展的部署要求,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促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9号)要求,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加大对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的政策扶持力度,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的营商环境,鼓励民营企业立足当前加快恢复并扩大生猪生产、着眼长远转变方式促进产业转型,不断提升生猪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确保我国猪肉基本自给,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加大对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生猪良种繁育、疫病防控、标准化规模养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项目建设。用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落实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经费。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导向作用,将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纳入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央和地方可按规定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统筹支持地方猪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二)完善金融保险支持政策。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生猪产业的支持,尤其加大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种猪养殖场、生猪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加工企业的支持力度。将生猪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500头以上。总结推广生猪养殖抵质押贷款试点经验,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鼓励银行将符合规定的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和生猪活体纳入可抵押品目录,鼓励农业银行等积极探索生猪养殖“大带小”金融服务。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生猪产业贷款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更好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对生猪养殖企业加大信贷担保支持力度。探索推广银企担、银企保等多种增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农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鼓励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生猪养殖设施等纳入交易范畴。积极支持生猪养殖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开展直接融资。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政策,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持续开展并扩大生猪价格保险试点。

(三)支持企业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特殊困难。按照分区分级防控的要求,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同时,鼓励各地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难点堵点,推动生猪养殖及相关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将生猪生产和相关饲料企业、种猪企业、屠宰加工企业纳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加大支农支小等各项再贷款对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的支持力度。把饲料产品及原料、种畜禽、仔猪、出栏畜禽、冷鲜猪肉等纳入生活必需品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切实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协调解决好建筑用工、建筑材料供应等问题,确保各地新建和改扩建生猪养殖项目尽快开工复工、投产达产。

(四)保障合理用地需求。落实生猪养殖用地政策,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切实保障养殖用地需求。严守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理、检验检疫、清洗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占补平衡。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等发展生猪生产,允许建设多层养殖设施建筑。对于将不符合要求的耕地或其他土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后,允许发展生猪养殖,并结合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工作,及时保质保量进行补划。

(五)促进生猪绿色养殖。指导各地依法依规管理畜禽养殖禁养区,不得随意将地方猪保种场划入禁养区,科学规划生猪养殖布局,对打着环保等名义擅自搞无猪市、无猪县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规范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加快落实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养殖场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对5000头以下生猪养殖场项目实行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需办理环评审批。坚持种养结合、循环发展,加强生猪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完善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标准,休耕农田应与畜禽粪肥施用相结合,打通粪肥还田通道。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粪污处理利用社会化服务,参与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加快发展市场化的种养结合机制。鼓励生猪企业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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