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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

时间:2020-03-03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新闻办 - 小 + 大

2020年2月29日农业农村部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全文如下。

农业农村部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

农牧发〔20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处置疫情,我部在总结防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我部此前关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的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附件1)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及时采样并组织开展检测,符合疑似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疑似疫情;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符合确诊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确诊疫情,同时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复核和定型等分析。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难以确诊的,需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将确诊疫情信息或无法确诊的疑似疫情信息按快报要求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的疫情,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需按规定同时将确诊结果通报样品来源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农业农村部,同时抄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在家禽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没有合法或有效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运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有合法检疫证明且在有效期之内的,疫情处置、扑杀补助费用分别由疫情发生地、输出地所在地方按规定承担。疫情由发生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输出地。

各地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卫生健康等部门发现可疑情况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检测、诊断、信息上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与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卫生健康等部门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确认并公布疫情。必要时,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认并公布疫情。

二、疫情响应

(一)疫情响应分级

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 特别重大(Ⅰ级)

21天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2)在1个省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的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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