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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区生猪调运相关政策措施解读

时间:2019-11-27    点击: 次    来源:中南区非瘟防控联席办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19年11月27日,中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中南区生猪调运相关政策措施解读》,全文如下。

1、中南区试点禁止非中南区的活猪调入中南区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根据《关于中南区试点实施活猪调运有关措施的通知》(中南区联防〔2019〕2号)要求,自2019年11月30日起,中南六省(区)开始试点禁止非中南区的活猪调入中南区。

2、实施禁止非中南区的活猪调入中南区政策后,是否所有生猪都不能调入中南区吗?

答:按中南区联防〔2019〕2号“自2019年11月30日起,中南六省(区)开始试点禁止非中南区的活猪(种猪、仔猪除外;在2020年11月30日前,符合中南区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要求的生猪除外)调入中南区,对非中南区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大区实施备案管理制度;”要求,符合下列情况的生猪仍可调入中南区:1)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调运条件的种猪、仔猪,种猪调入中南六省(区)前应取得《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2)在2020年11月30日前,符合跨区域“点对点”调运备案条件的非中南区肉猪;3)供港澳生猪(凭动物卫生证书过检查站);4)用于科学实验,经检疫检测合格的实验用猪。

3、非中南区的肉猪调入中南区有那些要求?

答:非中南区的肉猪要调入中南区,非中南区的养殖企业需按“点对点”进行备案,即“点对点”调入中南区符合备案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养殖企业(场)点对点备案要求: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管理制度齐全,生物安全条件较好,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具有固定的生猪运输备案车辆和清洗消毒条件,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达到国家要求,具备非洲猪瘟自检能力(含委托送检)。

4、中南区的生猪屠宰企业从非中南区的生猪养殖企业调入肉猪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中南区屠宰企业必须按“点对点”进行备案,从符合备案条件并已备案的非中南区生猪养殖企业(场)调入肉猪。中南区屠宰企业备案条件:屠宰厂(场)年屠宰量15万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A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冷链储运设施和非洲猪瘟自检能力,近三年内在部省级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

5、如何进行“点对点”调入生猪备案?

答:由非中南区输出地生猪养殖场(企业)和中南区输入地生猪屠宰场(厂)分别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备案(备案表样式见附表1)并提交备案所需的资质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备案。输入地和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将本辖区备案情况(附表2)逐级报本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由各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公布。如非中南区生猪养殖企业向广东供应生猪,其备案名单将在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公布。

6、非中南区的生猪调入中南区是不是每次调入都要备案?

答:已进行备案的非中南区生猪养殖场(企业)在“点对点”调运生猪进入中南区时,无需每次备案,但在调运前,应填写《生猪“点对点”调运中南区审查表》(附表3),经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并进行生猪产地检疫,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调运时《审查表》应随货同行,到达中南区生猪屠宰企业后交其留存。

7、非中南区的生猪产品进入中南区怎样进行备案?

答:中南区外进入中南区的生猪产品应来自经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非中南区生猪屠宰企业的生猪产品进入中南区实行输出地推荐方式申请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非中南区的生猪屠宰企业提出申请(备案申报表样式见附表4),经输出地县(市、区)级、地市级、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级审查审核,并经输出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中南区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函推荐,审查合格后予以备案,有关备案信息由中南区各相关省(区)进行公布。

8、非中南区生猪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入中南区其应具备那些条件?

答:非中南区生猪屠宰企业的生猪产品要进入中南区销售,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年屠宰量30万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证》(A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冷链储运设施和非洲猪瘟自检能力,近三年内在部省级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进行分割加工的企业还应获得省级以上资质认证(HACCP认证、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绿色食品认证、出口企业商检注册证书/证明或其他省级认证中的一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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