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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塞尔维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时间:2019-08-25    点击: 次    来源: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19年8月23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防止塞尔维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全文如下。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37号(关于防止塞尔维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9年8月11日,塞尔维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近期发生4起非洲猪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塞尔维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塞尔维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塞尔维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塞尔维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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