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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

时间:2019-06-22    点击: 次    来源:生态环境部    作者:新闻办 - 小 + 大

2019年6月1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HJ 1029-2019)(以下简称“畜禽养殖技术规范”)全面推进畜禽行业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的正式申报模块将于近期开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畜禽养殖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畜禽养殖技术规范重点解析

“畜禽养殖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该标准适用于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规模化标准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的排污许可管理。粪污处理采用资源化利用模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适用该标准。

一、简化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对畜禽养殖行业而言,污染突出和环境管理需重点关注的产污环节主要为养殖栏舍和污染防治设施等,其他的产污环节,如饲料储存间、防疫药品储存间以及原辅材料的使用,涉及的饲料、试剂、菌剂等对污染物排放量影响不大。在充分考虑行业污染特征的基础上,该标准聚焦主要产排污环节,精简了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的相关要求。

二、行业重点污染物的许可

《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中明确规定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属于总氮、总磷排放重点行业。该标准除了明确对该行业实施化学需氧量、氨氮的许可量管理要求外,还规定了总氮、总磷许可量管理要求。鉴于现行畜禽养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未规定总氮许可排放浓度,该标准确定了单位畜禽总氮排放限值,总氮年许可排放量分别基于许可排放浓度(若地方有排放标准的)和单位畜禽排放限值两种方法计算,从严确定。

三、自行监测差异化的要求

该标准结合当前环境管理水平和需求,规定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流量、氨氮、化学需氧量原则上需实施自动监测,考虑到畜禽养殖行业特征,若地方根据环境管理需求有特殊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畜禽养殖行业整体环境管理基础薄弱,总氮、总磷的环境管理要求相对滞后,为增强标准实施的可行性,该标准将废水总排放口总氮、总磷的监测频次确定为每季度一次,但对于明确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总氮、总磷控制区的排污单位,地方可依据当地环境管理需求适当增加监测频次要求。

针对GB 18596中涉及的其他污染因子,该标准建议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自行确定监测频次。

全文点击下载: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HJ 102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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