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疫病防控 > 预警预报 > 文章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的警示通报

时间:2018-08-04    点击: 次    来源:海关总署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18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加强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的警示通报”动植检警[2018]第8号——海关动植物检疫风险预警表。


标 题 关于加强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的警示通报
预警事由

8月1日,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某养殖户的生猪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存栏383头,发病47头,死亡47头。农业农村部接到报告后立即紧急指导当地做好各项防治工作,并采样检测。8月3日,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情研究中心)确诊为非洲猪瘟。这是我国首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本警示通报。

涉及产品 猪、野猪及其产品

预警措施


一、要加强供港澳活猪管理,指导相关养殖场做好防范工作,特别是疫情周边地区,要高度关注猪异常发病死亡等情况,抓好疫情报告、采样送检等工作,严格按照防控要求,科学有效稳妥处置。

二、要加强对来自非洲猪瘟疫区国家(地区)的进境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查验,一旦发现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要针对性研究制定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和应急综合演练,提高一线海关关员对突发疫情的早期报告、鉴别诊断和规范应对能力。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汽车、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非洲猪瘟疫区国家(地区)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做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

五、密切关注境内外疫情动态,做好信息收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送海关总署动植司。

备注

本警示通报有效期6个月。


上一篇:2018年上半年猪瘟病原检测数据分析

下一篇:2018年上半年猪伪狂犬病原检测数据分析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