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定创建单位。农业部核定不同省区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数量(兔、水禽、蜜蜂、马和驴示范场创建数量由试点省另行确定),分畜种创建数量由各省结合实际确定。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自愿参与创建的养殖场户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省(地、市)属农场报省农垦主管部门,由省农垦部门报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备案。参与创建的养殖场户数量不得超过核定创建数量的120%。各地组织的区域性示范创建工作,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标准创建验收,并纳入当地示范场。 (四)强化创建培训。各省区负责对本省区创建单位进行集中培训与技术指导,推广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实用技术模式,带动提高畜禽规模养殖质量效益。各创建单位根据要求对基础设施进行改造,管理措施进行规范。 (五)实施验收挂牌。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按照2016年新修订的评分标准执行。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省区验收评分标准,但相关指标不得低于我部发布的验收标准。兔、水禽、蜜蜂、马和驴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由各试点省自行制定,4月底前与创建单位名单一并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备案。各地要按照验收评分标准和既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标准化养殖场在当地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各地务必要从严考核,宁缺毋滥。我部根据上报结果组织抽查复核,统一对外发布示范场名单。根据我部发布的示范场名单,各省区自行制作并颁发示范场标牌。 (六)发挥示范效应。在组织好新一轮示范创建工作的同时,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以已挂牌的示范场为重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示范推广活动,确保措施具体,成效显著,切实使示范场标准化生产技术看得懂、学得会,带动更多养殖场户在发展标准化生产中受益。各省区于11月30日前,将示范带动工作总结以电子版格式发送畜牧业司畜牧处。 (七)加强监督管理。农业部畜牧业司会同全国畜牧总站组织专家开展督导调研,指导各地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兔、水禽、蜜蜂、马和驴示范场由农业部畜牧业司会同全国畜牧总站进行抽查。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活动开展公开、公平、公正。要建立健全创建活动考核机制,按照《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强对本省区已挂牌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日常监管。各省区要按照示范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2014年挂牌示范场(含2011年复检合格示范场)复检工作,并于6月30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农业部畜牧业司,我部审核后统一对外发布复检结果。复检不合格的示范场,经整改后达到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的,可参与2017年创建活动。 (八)推进产业化经营。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产业化经营,鼓励支持标准化示范场打造自主品牌,与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中型批发市场和超市等进行合作,促进产销衔接。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业部成立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畜牧业司牵头,部内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参加。 (二)加强宣传报道。在媒体上公开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引导广大养殖场户积极参与。通过报刊、杂志、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报道各地在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过程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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