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畜牧动态 > 规范标准 > 文章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

时间:2012-12-21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猪场兽医防疫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中、小型集约化猪场使用,也可供其他类型猪场参考。
    2 总则
    2.1 猪场建设的防疫要求
    2.1.1 猪场场址应选择地势高燥、背风、向阳、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水方便、无污染、排废方便、供电和交通方便的地方。远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500m以上。离开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2 000 m以上。周围筑有围墙或防疫沟,并建立绿化带。
    2.1.2 猪场要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严格分开,并保持一定距离。
    2.1.3 猪场大门入口处要设置宽同大门相同、长等于进场大型机动车车轮一周半长的水泥结构的消毒池。
    生产区门口设有更衣换鞋、消毒室或淋浴室。猪场入口处要设置长1m的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以供进入人员消毒。外来车辆不得进入猪场。
    2.1.4 根据防疫需求可建有消毒室、兽医室、隔离舍、病死猪无害处理间等,应设在猪场的下风50m处。场内道路布局合理,进料和出粪道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感染。
    2.1.5 猪场要有专门的堆粪场,粪尿及污水处理设施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污染环境。
    2.2 管理要求和卫生制度
    2.2.1 场长的职责为:
    ——兽医防疫卫生计划、规划和各部门的防疫卫生岗位责任制;
    ——淘汰病猪、疑似传染性病猪和隐性感染猪及无饲养价值的猪只。
    2.2.2 猪场要建立有一定诊断和治疗条件的兽医室,建立健全免疫接种、诊断和病理剖检记录。
    2.2.3 兽医技术人员的职责为:
    ——防疫、消毒、检疫、驱虫工作计划;
    ——配合畜牧技术人员加强猪群的饲养管理、生产性能及生理健康监测;
    ——有条件的场应开展主要传染病的免疫监测工作;
    ——定期检查饮水卫生及饲料的加工、贮运是否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定期检查猪舍、用具、隔离舍、粪尿处理和猪场环境卫生和消毒情况;
    ——负责防疫、病猪诊治、淘汰、死猪剖检及其无害处理;
    ——建立疫苗领用、保管、免疫注射、消毒、检疫、抗体监测、疾病治疗、淘汰、剖检等各种业务档案。
    2.2.4 要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必须引进种猪时,在引进猪只前必须调查产地是否为非疫区,并有产地检疫证明。引入后隔离饲养至少30天,在此期间进行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者方可并群饲养。及时注射猪瘟疫苗。
    2.2.5 猪场严禁饲养禽、犬、猫及其它动物。猪场食堂不得外购猪肉。
    2.2.6 外来参观者洗澡后,更换场区工作服和工作鞋,并遵守场内一切防疫制度。
    2.2.7 场内不准带入可能染疫的畜产品或其他物品。场内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猪及其它动物的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2.2.8 猪场的每个消毒池要经常更换消毒药液,并保持其有效浓度。
    2.2.9 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洗手,穿工作服和胶靴,戴工作帽; 或淋浴后更换衣鞋。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饲养员严禁相互串栋。
    2.2.10 禁止饲喂不清洁、发霉或变质的饲料。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处理的泔水以及其他畜禽副产品。
    2.2.11 每天坚持打扫猪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舍内要定期进行消毒,每月1~2次。猪舍转群时要进行消毒。
    2.2.12 猪场内的道路和环境要保持清洁卫生,因地制宜地选用高效低毒、广谱的消毒药品,定期进行消毒。
    2.2.13 每批猪只调出后,猪舍要严格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并空圈5~7天。猪群周转执行“全进全出”制。
    2.2.14 产房要严格消毒,有条件的可进行消毒效果检测,母猪进入产房前进行体表清洗和消毒,母猪用0.1%高锰酸钾溶液对外阴和乳房清洗消毒。仔猪断脐带要严格消毒。
    2.2.15 定期驱除猪的体内、外寄生虫。搞好灭鼠、灭蚊蝇和吸血昆虫等工作。
    2.2.16 饲养员认真执行饲养管理制度,细致观察饲料有无变质、注意观察猪采食和健康状态,排粪有无异常等,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向兽医报告。
    2.2.17 猪只及其产品出场,应由猪场提供疫病监测和免疫证明。
    2.2.18 根据本地区疫病发生的种类,确定免疫接种的内容、方法和适宜的免疫程序,制定综合防治方案和常用驱虫药物。

上一篇: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

下一篇:猪瘟防治技术规范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