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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实施指导意见

时间:2012-12-16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2011年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实施指导意见

  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是整个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基础,直接决定动物疫病防控的成败。2011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为进一步规范经费使用,发挥项目效益,现制定2011年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实施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确保动物强制免疫等各项防疫措施落实到位,有效预防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有效供给。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以地方财政为主、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补助内容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村级动物防疫员承担的为畜禽实施强制免疫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给予劳务补助。
  三、实施步骤
  (一)补助经费拨付。农业部、财政部依据各地区畜禽数,测算出各地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需求数,由财政部根据《关于安排 2011年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的通知》(财农〔2010〕412号)确定的2011年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预安排数,将资金拨付给省级财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农垦的补助经费根据兵团和垦区畜禽数进行测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拔付;黑龙江农垦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拨付给农业部,再由农业部下拨到垦区。
  (二)补助经费用途。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村级动物防疫员承担以下防疫任务的劳务补贴:按照免疫操作规程,实施防疫责任区内的动物强制免疫注射;加施动物标识、建立防疫责任区内动物免疫档案;对饲养的动物数量、种类、进出栏时间、疫病发生、无害化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和备案;防疫责任区内动物疫情观察和报告工作;协助开展环境卫生消毒、产地检疫、动物饲养场(户)监管、监测采样、疫情调查和扑灭等任务。
  (三)制定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已经开展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补助情况,编制本地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实施方案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地区的县乡村基本情况、分品种畜禽饲养量、畜禽强制免疫量、村级动物防疫员数量、补助标准(含地方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补助经费发放方式和监督管理、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考核办法等。
  四、项目监督与管理
  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项目采取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方式进行。
  (一)农业部会同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任务情况,确定补助资金额度,并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和监督抽查工作。
  (二)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方案组织编制本辖区各项目县的补助资金使用方案;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协调组织项目县开展工作;制定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考核办法,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完成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建立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数据库,记录村级动物防疫员情况、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及补助经费实施情况等。省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结算,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项目县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对领取补助经费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登记造册、签字确认,并逐级汇总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四)项目县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管理,提高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的使用效益:
  1、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书,明确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2011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的要求,实施畜禽的强制免疫,为畜禽加挂畜禽标识、建立免疫档案,报告动物疫情。责任书应当量化工作任务,细化质量标准,明确考核指标。
  2、加强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绩效的考核,将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加挂畜禽标识、建立防疫档案和报告动物疫情等情况作为考核主要内容,将工作绩效与经费补助挂钩。
  3、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调整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
  4、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技术培训,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业务素质。
  (五)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省(区、市)配套资金情况,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六)各地要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当于12月底前将项目年度总结报送农业部、财政部。农业部、财政部将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抽查,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诸如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行为,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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