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实施春秋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0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一次。或者,7日~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 3~4周后,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调运家禽免疫    对调出县境的种禽或其他非屠宰家禽,可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强化免疫。    五、受变异毒株威胁区免疫    宁夏、山西、陕西、河南、河北、山东(含青岛)、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含大连)、江苏、浙江(含宁波)、上海、安徽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Re-4株)或选择使用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Re-5株)、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Re-4株)进行免疫。水禽仍使用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Re-5株)进行免疫。其他地区根据监测情况,可使用变异毒株疫苗进行免疫,报兽医局备案。   六、H5-H9二价灭活疫苗免疫    H5-H9二价灭活疫苗的使用同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    七、使用疫苗种类    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Re-4株),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Re-4株),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Re-5株),H5-H9二价灭活疫苗。   八、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九、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各地应对免疫抗体进行及时检测,我部将组织两次全国性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活动。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弱毒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鸡群免疫抗体转阳率≥50%判定为合格。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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