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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省内调运种猪引发疫情的思考

时间:2012-06-06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兽医导刊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一、引种经过
    金昌市吴××、刘××等7户养猪户于2009年3月19日,从兰州某养猪场引进种猪39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便分配各养殖户,混入猪群饲养。引进后(第二天)部分种猪陆续出现不良反应,主要表现为拉稀、咳嗽、厌食、脊背毛孔出血等症状。起初,养猪户误认为是引种时的应激反应,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直到3月25日,引进的个别种猪开始死亡,养猪户才对有不良反应的种猪实行隔离饲养。
    二、发病情况
    4月5日,在引进种猪的7户养猪大户中,已有4户的种猪发病,同舍的其它猪也出现拉稀、咳嗽、发烧、呼吸困难、脊背毛孔出血、厌食等症状。4月15日,猪场派技术人员到这些养殖户家中采血、了解情况,并制定了治疗方案。养猪户按照方案进行治疗,但没有取得明显效果。同时,同群的其它猪也陆续开始死亡。5月12日,我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于次日深入养猪户,现场进行调查了解。经逐户走访调查,引进种猪的7户养猪户中有5户发病,其中3户较为严重。5户养殖户共养猪616头猪(其中包括3月19日引进种猪31头),有发病猪305头,已累计死亡猪194头。值得庆幸的是,除这5户外,疫情没有扩散。
    三、主要症状及诊疗过程
    经现场观察病猪出现的主要症状是:仔猪及架子猪多为咳嗽、发烧、呼吸困难、脊背毛孔出血、厌食等,部分猪后期出现后腿发软、站立不起等症状;成年猪部分出现咳嗽、发烧、呼[1]吸困难症状,母猪多为流产、早产及产弱仔等。养猪户按兰州猪场制定的方案进行治疗,但没有取得明显效果。4月21日,甘农大王锡祯教授对5户发病的猪进行仔细诊治,初步诊断为猪圆环病毒病,并制定了相应的治疗方案。4月28日,兰州猪场技术人员和王锡祯教授再次对发病的养猪户现场察看,并采取了19头猪的血液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5月5日,收到检测报告,确诊为猪圆环病毒和传染性胸膜肺炎混合感染。
    四、发病原因分析
    经调查,引进的39头种猪均有合格的检疫证明,手续齐全,且引种前没有任何疫病症状。引种的7户养殖户及周边的养猪户所养猪也没有发生任何疫病,自3月19日从兰州引进种猪后(未经隔离便混入猪群),3月20日开始,部分种猪陆续出现出现拉稀、咳嗽、厌食、发烧、呼吸困难、脊背毛孔出血、后腿发软、站立不起等症状。3月25日,引进的个别种猪开始死亡,养猪户才对部分有不良反应的种猪实行隔离饲养。我们认真分析了此次养殖户引进种猪造成这次疫情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1.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农业部相继出台了2002版、2010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02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无明确条款对动物调运隔离观察做出明确规定,之后修订的2010版对跨省引进种猪明的确规定需隔离观察45天,但是对省内调运动物的仍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县区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机构无法律依据来要求对省内跨地区调运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及检疫,由此省内跨地区调运动物成了动物疫病防控的死角。
    2.养殖户防疫意识淡薄。养殖户因受经济条件和传统养殖的影响,防疫意识十分淡薄,对防疫工作的复杂性认识不清,为节省成本,不做任何调运准备和调运后的防疫处理,到场后又不做隔离饲养观察和消毒,直接将引入的种猪混入猪群,这也是发生此次疫情的主要原因。
    3.未能严格实施调运种猪的检疫。可能因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的检疫人员的检疫不规范或检疫检测设备等方面所限,疫病检出率不高,加上长途运输的应激影响,旧病新病同时发生,落户后新地方的病一起发生流行,致使种猪到场后2~10天即发病死亡。
    五、措施及对策
    1.完善法律法规建设。“有法可依”是监督执法的依据,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应的省内跨地区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普通动物的落地补充检疫的相关规程,完善防疫监督的死角。
    2.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目前,我市处在动物防疫监督第一线的部分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存在着市县级政府不重视、人员少、技术水平低、经费不足、设备缺少或陈旧等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应加强基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充实一线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并提高待遇,加大资金投入,购置设备、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兽医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业务水平和科学防治水平。
    3.加强检疫出证人员队伍建设。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检疫出证人员的管理,逐步提高队伍的准入门槛,加大对检疫出证人员的检疫技术、责任心等方面的培训及培养,充实必要的检疫设施设备,严把检疫出证关。
    4.加强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责令整改,督促养殖场(户)依法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同时在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之前,实行省内跨地区引种准入制度,引种后养殖场(户)必须到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复检,须经隔离、观察和检疫,确认健康后方可入该场(户)与原有动物分群饲养。
    5.大力推进标准化养殖。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是现阶段减少养殖场因疫病损失比较有效的措施,由此政府应加大畜牧业发展资金扶持力度,推进标准化畜禽养殖场的建设,通过规模场(户)动物防疫条件和饲养条件的标准化审核及管理,极大地提高动物自身的健康水平,更好地屏障动物疫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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