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一批畜禽养殖污染违法典型案例

日期:06-28 作者:佚名- 小 + 大

该农场未及时处置养殖粪污,对露天堆放粪污未采取防护措施导致粪污流失至外环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新余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其处罚款55000元。

【案件启示】

及时无害化处置或资源化利用粪污是畜禽养殖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该农场粪污转运处置不及时,造成养殖粪污外流污染水体,经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实,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深入排查养殖粪污污染,强化水环境保护的鲜明态度。

各类养殖主体均需常态化做好粪污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全流程管理,促进畜禽养殖粪污的资源化利用,共建河清水美、鱼翔浅底的优美环境。

案例三: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及时利用养殖粪污案  

【基本情况】

渝水区某实业有限公司为年出栏4800头生猪的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沼气池、沼液池、有机肥生产车间等污染治理设施,采用“农牧结合+第三方全量化处置”的粪污处理模式。2025年12月,该公司与当地村委会签订10年期土地承包合同,承包100亩土地用于种植牧草等作物,计划采取农牧结合形式消纳养殖粪污。

【违法行为】

2026年3月18日,新余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生态环境随手拍”公众监督平台,受理群众举报该企业养殖粪污污染问题。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查实举报点位为该公司粪污还田消纳地块,但未种植作物,地块内5处露天土坑囤积大量养殖粪污,所有土坑均未落实防雨、防渗、防溢流措施,部分粪污已外溢至周边裸露土地。

经查,该公司于2025年年底自行开挖露天土坑,将前期发酵的养殖粪污转运至此贮存,并未及时用于种植施肥,大量粪污贮存于露天土坑无法消纳,且污染环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新余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其处罚款68135元。

【案件启示】

严格遵循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规范贮存、按需消纳的技术规范要求,是养殖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与行业义务。本案企业未及时开展消纳地作物种植,违规设置无三防措施的露天土坑贮存粪污,致使粪污溢流造成环境污染,经生态环境部门依托随手拍平台,第一时间开展现场核查,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养殖企业应当科学匹配养殖规模与土地消纳能力,积极推进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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