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浙江省关于促进宠物经济发展的意见

日期:12-01 作者:佚名- 小 + 大

(五)推动电商赋能宠物经济。支持宠物经济与货架电商、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多业态模式结合。鼓励宠物企业利用数字化技术和自身采购渠道优势,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引导电商平台、机构、服务商等主体聚焦宠物产业发展需求,举办宠物电商博览会,进一步拓宽宠物市场营销渠道。鼓励重点电商平台拓展宠物板块内容、渠道、功能,提升完善一站式采购宠物相关产品和服务。(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六)大力发展宠物用品出口贸易。发挥萧山国际航空货运集散中心、义乌小商品集散中心优势,推动宠物产业与跨境电商产业资源整合,促进宠物品类跨境电商集聚发展。依托宁波舟山港、温州综合保税区、金义综合保税区,拓展宠物用品“保税仓储+全球分拨”功能。推进宠物用品出口贸易服务中心建设,为企业提供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等资质申请指导与便利化服务。鼓励物流龙头企业建设宠物产品出口专用仓与冷链体系,为宠物相关产品出口提供服务支撑。支持宠物行业企业参加亚洲宠物展、“它博会”、华东国际宠物展等展会活动。(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七)深化产学研用一体发展。构建宠物产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协同机制,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开展深度协作,在技术研发、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方面形成合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高校院所建设产业研究院、宠物研究中心,打造高水平科研平台,加强新型宠物食品药品、医疗技术、智能用品等全产业链科技攻关。建立宠物产业发展专家智库,健全完善宠物行业人才职称评定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鼓励各地允许其享受当地人才政策。(省农业农村厅、省委人才办、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农科院)

(八)推进宠物诊疗市场规范发展。加快推进宠物诊疗机构规范化、专业化、连锁化、规模化,鼓励配备先进诊疗设备,建设专业水平高、服务能力强的宠物诊疗体系。支持宠物诊疗机构引进高层次兽医人才和诊疗团队,加强专科骨干和临床型人才培养。依法开展宠物诊疗价格监督检查,大力推行诊疗服务项目明码标价、上墙公示。建立健全宠物诊疗纠纷化解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

(九)加强宠物相关行业监督管理。加强宠物活体等经营管理,完善宠物经营行业从业者资质要求、宠物健康信息披露、行业服务标准、售后保障机制等方面规定。加强宠物行业经营主体预付式消费合规指引,督促落实订立书面合同、履行合同约定、遵守发卡限额限期等规定。加强宠物经营行为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价格欺诈、违规充值、捆绑消费、出售带病“星期宠”等违法经营行为。加强宠物食品药品质量监管,完善宠物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发、准入制度。加强“异宠”交易与放生规范管理,遏制违法将野生鸟类在内的保护动物作为宠物的不良风气,引导公众科学、合法饲养“异宠”。(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三、工作保障

各地要建立由相关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综合执法、行业监管、城市管理、疫病防治等部门责任,进一步细化政策举措,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宠物产业“一地一策”发展措施,合理利用存量用地和产业用房用于发展宠物产业特色功能区、集聚区,拓展宠物产业发展空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强财政金融支持,推进宠物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鼓励银行机构丰富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宠物产业发展提供贷款等金融支持。优化宠物产业项目环评审批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统筹抓好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各地要加强教育和引导,强化宠物饲养人安全防护责任,系统性防范与宠物相关的安全风险和矛盾纠纷。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省委人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林业局、省农科院、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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