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管理办法

日期:07-11 作者:畜牧兽医局- 小 + 大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

(二)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

(三)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

(四)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没有了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  |  电话:0319—3163003  |  

Copyright © 2025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授权使用


首页
分享
留言 搜索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