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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灭鼠、驱虫 8.3.1 定期投放灭鼠药,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并做无害化处理。 8.3.2 选择高效、安全的抗寄生虫药进行寄生虫控制,控制程序符合NY 5031的要求。 8.4运输 8.4.1商品猪上市前,应经兽医卫生捡疫部门根据GBl6549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合格者方可上市屠宰。 8.4.2输车辆在运输前和使用后要用消毒液彻底消毒。 8.4.3运输途中,不应在疫区、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 8.5病、死猪处理 8.5.1 需要淘汰、处死的可疑病猪,应采取不会把血液和浸出物散播的方法进行扑杀,传染病猪尸体应GB 16548进行处理。 8.5.2 猪场不得出售病猪、死猪。 8.5.3 有治疗价值的病猪应隔离饲养,由兽医进行诊治。 8.6废弃物处理 8.6.1 猪场废弃物处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 8.6.2 粪便经堆积发酵后应作农业用肥。 8.6.3 猪场污水应经发酵、沉淀后才能作为液体肥使用。 8.7资料记录 8.7.1 认真做好日常生产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引种、配种、产仔、哺乳,断奶、转群、饲料消耗等。 8.7.2 种猪要有来源、特征、主要生产性能记录。 8.7.3 做好饲料来源、配方及各种添加剂使用情况的记录。 8.7.4 兽医人员应做好免疫、用药、发病和治疗情况记录。 8.7.5 每批出场的猪应有出场猪号、销售地记录,以备查询。 8.7.6 资料应尽可能长期保存,最少保留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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