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日期:05-29 作者:阳光网站- 小 + 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无公害食品的养猪场在疫病预防、监测、控制和扑灭方面的卫生防疫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无公害食品养猪场的卫生防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 17823一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0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2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T 5033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动物疫病 animal epidemicdisease
    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2病原体 pathogen
    能引起疫病的生物体,包括寄生虫和致病微生物。
  3.3动物防疫 animal epidemicprevention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4 疫病预防
  4.1养猪场总体卫生要求
  4.1.1养猪场建设的防疫要求
  4.1.1.1环境质量
养猪场的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防止污染环境。环境卫生质量应达到NY/T 388规定的要求。 
  4.1.1.2选址
    养猪场应距离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居民区、城镇、学校1 000m以上;远离医院、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2 000m以上。周围应有围墙或其他有效屏障。
  4.1.1.3建筑布局
  4.1.1.3.1养猪场应严格执行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相隔离的原则。人员、动物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进料和出粪道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和疫病传播。
  4.1.1.3.2根据防疫需求可建有消毒室、兽医室、隔离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间等,应距离猪舍的下风50 m以上。
  4.1.2养猪场设施、设备
  4.1.2.1猪场大门人口处要设置宽与大门相同,长等于进场大型机动车车轮一周半长的水泥结构消毒池。 
    生产区门口设有更衣换鞋、消毒室或淋浴室。猪舍人口处要设置长
lm的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以供进入使用。
   
4.1.2.2养猪场应备有健全的清洗消毒设施,防止疫病传播,并对养猪场及相应设施如车辆等进行定期清洗消毒。

上一篇:无公害食品 蛋鸡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下一篇: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地址:河北省  |  电话:0319-3163003  |  

Copyright © 2026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授权使用


首页
分享
留言 搜索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