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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答记者问

时间:2020-05-29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新闻办 - 小 + 大

三是强化畜禽种业与畜牧业监管。指导畜禽养殖主体开展规范化饲养。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健全畜禽良种繁育、饲养管理、产品加工、疫病防控等体系。严格动物卫生执法监管,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确保畜产品质量和生物安全。强化特种畜禽养殖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技术要求,不断提升特种畜禽养殖水平。依法加强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等毛皮动物饲养管理,严禁以食用为目的的胴体经营。

四是加强政策解读与宣传引导。统筹做好《目录》与配套《名录》等的宣传解读、专题培训与贯彻实施工作。重点宣传介绍我国畜牧业发展情况,增进公众对畜禽养殖业的了解;开展畜禽健康养殖、疫病防控等技术普及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养殖者饲养管理水平,推动生物安全措施落实落地。

问:请问《目录》公布后,如何引导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

答:农业农村部一直高度重视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近年来,我们优供给、强安全、保生态,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下一步,我们将指导畜禽养殖场户在《目录》所列范围内规范开展饲养经营活动。推进畜禽规模化标准养殖,制定实施标准化饲养管理规程,建设一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总结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典型模式,发挥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养殖场户生物安全防护和饲养管理水平。强化畜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提升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产地检疫申报、突发疫情处置等责任,鼓励和支持创建无疫小区,提升区域防控能力。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政策支持力度,大力推进种养结合发展,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培育畜禽粪污处理利用专业化服务主体。


问:狗是大家熟悉的家养动物,为什么这次没有列入《目录》?

答:《目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有关“狗是否列入《目录》”的意见中,大多数赞成狗不列入《目录》。狗的驯化历史悠久,过去主要是看家护院与狩猎放牧;现在狗的用途更加多样化,体现为宠物陪伴、搜救警用、陪护导盲等功能,与人类的关系更加密切。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的家畜家禽中没有狗,国际上普遍不按畜禽管理,如韩国《畜产法》所列畜禽也不包括狗。还应看到,随着时代进步,人们的文明理念和饮食习惯在不断变化,一些关于狗的传统习俗也会发生改变。《目录》属于正面清单,列入的畜禽按照《畜牧法》管理,狗虽没有列入《目录》,但也不属于野生动物,并不意味着不能养。对于狗的管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已有了一些经验和做法,出台了限养、登记、强制免疫等制度规定。今后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实现规范管理。

问:《目录》中的畜禽和我们在野外见到的野生动物有哪些区别?一些驯养的野生动物没有列入《目录》,请问有什么具体考虑?

答:《目录》所列畜禽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和严格的科学边界。众所周知,家畜家禽是由野生动物驯化而来的,其遗传结构和生物学特性与野生动物相比,通常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本质的变化:一是克服野性,适合群养饲养;二是克服季节性发情的习性,可常年繁殖;三是遗传性能稳定,有一定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四是有成熟的品种,生产性能、经济性能显著提高。

自然界的哺乳纲动物多达5400多种、鸟纲动物9800多种,绝大部分是野生动物。在《目录》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地方和养殖户建议将一些在养野生动物列入《目录》,由于这些在养野生动物,有的人工饲养时间不长,有的种源需要从野外采集、与野生种群难以区别,有的公共卫生风险不清,有的不属于哺乳纲、鸟纲范围,均不具备家畜家禽的标准和条件,不宜列入《目录》,继续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管理。

问: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还有一些建议将黑斑蛙、棘胸蛙、林蛙、虎纹蛙等蛙类列入《目录》,请问下一步蛙类管理有什么考虑?

答:蛙类是两栖动物,不属于家畜家禽范畴,不能列入《目录》。在《目录》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反映部分蛙类存在交叉管理问题,要求明确蛙类管理划分。为此,农业农村部与国家林草局多次组织专家研究论证,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明确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由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下一步,两部门将根据上述划分适时调整相关名录,并指导各地主管部门推进地方相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关于虎纹蛙,我们将和林草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时予以明确。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部分蛙类管理划分进行明确,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蛙类资源保护。两部门通知中明确要求,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捕捞相关蛙类野生资源;从事人工增养殖生产活动要严格按照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问:据了解,在《目录》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养殖户提出希望对在养野生动物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等善后处理问题,请问农业农村部门如何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答:对于在养野生动物善后处理,国家林草局先后发布了贯彻落实《决定》的通知、《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今天又出台了《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对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养殖户补偿、转产转业等作出安排,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农业农村部也高度重视,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林草等部门做好在养野生动物善后处理和受影响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等工作。

问:《目录》在实施过程中还会调整吗?

答:这个《目录》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可以调整的。在畜牧业发展和生产实践中,如果确有必要列入《目录》的,我部将按照《畜牧法》规定,根据发展实际,经过科学认真评估论证后,依照法定程序对《目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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