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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康震:在全国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时间:2015-11-19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农业部兽医局 - 小 + 大

  要解决以上这些问题,我们必须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来谋划兽医法制建设,必须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认真履行执法职责。今年是“十二五”收官之年。明年,“十三五”将全面开局,全国上下都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相信大家和我一样,既期待着抓住机遇,创造兽医卫生工作新局面,又预见到了未来工作的复杂形势和繁重任务。我想,承担起、履行好兽医工作的历史责任,整个兽医系统必须更加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上来,更加牢固地树立“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不仅是产出来的,还是管出来的”工作理念,认真谋划和推动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不断强化对动物养殖、移动、屠宰等各环节的风险监管。必须切实发挥好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对优化养殖屠宰资源要素配置的促进作用,加快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兽医卫生标准,大力提升我国动物产品的竞争力,努力“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喝上放心奶”。必须站在兽医工作全局的高度,树立新的兽医卫生监督执法观念,突出兽医卫生措施的整体性,大力推进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全面协调深入开展。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基础性工作。一要完善兽医卫生法律规范体系。要遵循兽医队伍建设规律、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治规律、养殖屠宰加工业发展规律,立足中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兽医人员管理立法,开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修订和《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制订工作。健全法律法规配套标准,完善技术规程和标准体系,为规范开展兽医卫生公共管理和社会化服务工作提供法律保障。二要深化兽医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按照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搭建平台、强化保障,明确细化综合执法机构职能,完善执法委托手续,加强基层执法管理,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考试合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确保执法行为合法有效。要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建立条件能力与执法任务相匹配的保障机制。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查办、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与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联合办案制度,推动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三要强化兽医普法宣传教育。要增强权力法定、权责一致意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切实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法制宣传,督促其履行动物防疫、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普法工作机制,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定期开展兽医法制宣讲和主题教育活动,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形成管理、服务对象和相关利益方积极参与兽医法治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突出重点,扎实做好今后一个时期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可以说,做好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保障“四个安全”的重要举措,甚至是决定成败的关键一招。各地务必要将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农业部党组“两个努力确保”的目标任务上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改革精神和法治思维统筹推进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一)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实行综合执法是适应兽医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要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农业法制建设的意见》(农政发〔2015〕1号)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更大范围的综合执法),全面履行兽医部门法定监管职责。要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依托,整合动物防疫检疫、畜禽屠宰、兽药、种畜禽鱼生产、饲料、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和动物诊疗机构监管等职责。要充实县级及其派出机构执法编制,推动执法力量重心下移。要加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技术支撑等机构的衔接配合,特别是健全基层动物疫病防控和监督执法工作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相互促进。严格执行委托程序,按照谁委托、谁负责、谁指导的原则,加强对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创新畜牧兽医执法体制机制,着力解决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要积极协调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计划财政等部门,健全执法队伍,加大投入力度,配备必要的装备设施,提高人财物综合保障能力。今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暂停征收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费。面对这一新情况,各地要统筹考虑、谋划长远,积极落实、争取主动。要按规定暂停征收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费;要深入调研,掌握实际情况,全面分析暂停征收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收费后出现的问题,主动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主动协调财政、发改等部门妥善解决检疫监管工作所需的工作和人员经费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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